《福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本月起施行
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可能被撤销名牌称号
产品虽已获得福建名牌产品称号,但若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反映强烈等,也将可能被撤销其产品的福建名牌产品称号。《福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本月起施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福建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对已经获得福建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件、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税收和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因产品质量问题被行政处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经省名评办核实并报省政府批准后,以省名评办名义公布撤销该产品的福建名牌产品称号。
福建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商标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未获得福建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福建名牌产品称号、标志或者使用与其近似的标志;被撤销福建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获评三年后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福建名牌产品称号、标志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出租(借)福建名牌产品称号、标志。
《办法》表示,我省将成立福建省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名评委),组建并管理福建名牌产品评审专家库。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