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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走出去”要做好功课避“风险”

发布时间:2012/03/16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Lu2011   浏览: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继续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各类有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和开展跨国并购,充分发挥大型企业在‘走出去’中的主力军作用。”

“走出去”是经济发展的必然

据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贸促会会长万季飞介绍,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也的确在逐渐加快。即便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企业也没有停止“走出去”的步伐。

据统计,到2011年年底,境外企业已经超过1.8万家,在外人员约120万人,资产总量超过1.5万亿美元。根据联合国贸法会《2011年世界投资报告》,2010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占全球流量的5.2%,首次超过日本、英国,居全球第五。

在万季飞看来,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蓬勃发展,有利于帮助企业利用东道国对投资的优惠政策,回避国内市场需求饱和的现状、扩大进出口贸易、获取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国际市场价格的控制力。

通常来讲,一个国家的经济生命力往往反映在其所拥有的全球对外直接投资(FDI)的份额上。1914年的英国拥有世界45%的FDI;到了1967年,美国跃居首位,占世界的50%。而中国如今的份额仍然只有6%。

中国企业“走出去”,是经济发展的必然。

 

做好功课是“走出去”的前提

但中国企业要想“走出去”,并非一路坦途,需要提前做好精心准备。

全国人大代表、奇瑞重工董事长王金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比喻:“只有‘走出去’,企业才能成为国际大企业,但这需要一个过程,跟游泳一样,你必须想游泳而且会游泳,游完之后又能够起到作用。有些人不想游泳,有些人想游泳,但不会游泳,淹死在水里;有些人则非常成功地完成了游泳。”

万季飞也认为,在新的形势下,中国企业“走出去”充满机遇,但“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并非都会游泳,相反在这些中国企业不熟悉的领域里,因其属跨国境、多领域、大范围的经营活动,故也具有难度高、风险大、变数多的特点。随着我国“走出去”步伐的进一步加速,中国境外投资合作的风险将不可避免地随之增加。

一段时间以来,中石油、中铝海外并购屡屡受阻,中国商人黄怒波冰岛购地申请被拒。特别是2011年中东北非的政治动荡,更给我国在这些地区的投资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这一系列的案例表明,“风险防范”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必须予以高度关注的一个问题。

虽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数据显示,中国企业在“走出去”后的盈利状况到底如何,但从一些公开报道的资料来看,还是存在不少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驻瑞典原特命全权大使吕凤鼎曾讲了这样一个案例:一家中国企业要在瑞典搞一个大型建设项目。之前,负责人从没到过瑞典,只因对方能提供一些好的条件,便当场拍板,匆忙上马。半年后资金链断裂。

“对走出去的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秩序、法制法律、规章,要有了解,要有很好的投资或合作伙伴。这些东西你必须有所准备,必须在心中有数的情况下下这个决断,那才是安全的。不然的话,你会吃亏的。”吕凤鼎说。

最近发布的《2011最具全球竞争力中国公司调研报告》指出,中国企业的国际化程度仍然较低,国际业务收入占比在过去三年中不升反降,国际化仍处于初级阶段。人才缺乏和对竞争及政策法规等环境因素理解不充分,被普遍认为是中国企业国际化的最主要瓶颈。

为此,去年末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专门提出“要积极防范境外投资风险”,中央《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也提出,在“十二五”期间,要“维护我国海外权益,防范各类风险”。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在不久前的发布会上也表示,中国鼓励企业“走出去”有一个前提,是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

这些条件包括它的资本总量、人才结构,它的产业和国际上它所要参与合作的企业之间的相关性等等。“我们也提醒很多的企业注意出去的风险,特别是注意文化、法律上的差异,防止出现一些我们不愿意看到的严重的亏损、失败。”陈德铭说。


主要防范各种形式的风险

据万季飞介绍,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风险按照性质来分,大体可分为政治风险、商业风险、监管风险、文化风险、员工人身安全风险,按照风险管理的阶段来分,又可分为实体性风险和程序性风险,即争议解决风险。此前我国企业“走出去”一系列失败的案例,都不同程度地遭遇到以上这些风险。

而导致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首先,企业层面存在决策失误,企业对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缺乏了解和预判,也缺乏对目的国法律体系、社会环境及市场风险的深入了解;在境外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遭遇融资障碍、渠道单一、风险较大;在海外经营的过程中,企业缺乏国际经营管理经验和人才,海外经营过程失控。

第二,我国目前在国际经贸投资领域的话语权与我国经贸投资大国的国际地位不相称,一些国际经贸投资规则制订不够合理,导致企业在遇到投资、知识产权等纠纷及所谓的目的国“国家经济安全”考量时,处于先天劣势,加之企业也不善于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不能较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第三,相关中介组织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为企业“走出去”提供的服务跟不上,使得企业海外投资经营往往处于单兵作战、孤立无援的境地。

第四,相关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有关政府部门的宏观指导不足,对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合作监管有待提高,决策问责缺失。

不过,这些问题的出现,也让相关部门开始重视并着手解决。“在鼓励企业‘走出去’的时候,我们最重要的就是给予法律咨询的服务和所在国的国情介绍。”商务部部长陈德铭说。

据陈德铭介绍,商务部已经陆续在网上公布了有100多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的介绍资料。目前我们在各国的驻外大使馆都设有经商处,专门有为企业服务的机构,而且大部分国家都建立了在所在国投资的中国企业的商会。中国企业在这些地方都可能得到更全面的信息、资料。(记者 孙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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