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经信计财〔2014〕393号有关设区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一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4〕1号)、《关于支持龙头企业加快发展促进工业稳定增长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18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1〕104号),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跨越发展,2014年省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技术创新项目资金和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切块下达给各设区市统一安排,具体资金切块安排计划详见附件,款列“2159999--其他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支出”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技术创新项目资金
1.采取因素分配法切块下达设区市(不含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分配原则主要依据2013年各设区市技术创新发展重点指标(包括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发明专利拥有量、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产值总量、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数量等)的排名。平潭综合实验区不单独下达切块资金,可直接向省经信委、财政厅推荐申请项目资金补助。
2.有关设区市经贸、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实际,参照省经信委、财政厅发布的2014年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申报指南要求制订资金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
3.已被省经信委确认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项目,由企业直接向所属设区市经贸和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补助,补助资金从切块资金中安排下达。
4.根据省政府《关于研究筹建福建海西新药创制公司的会议纪要》,需由省经信委配套支持的375万元资金,由福州市从切块资金中安排下达。
二、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
1.按照因素法切块安排给各设区市(不含厦门,下同)、平潭综合实验区,专项用于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体要求详见《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福建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闽经信产业〔2014〕227号)。分配原则主要依据各地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增加值、骨干企业数、税收、重点项目计划投资比重等因素。
2.福州市切块资金中含“我省生物医药企业首次在本省实现产业化生产奖励”的50万元奖励资金,具体详见省政府《关于加快医药产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4〕98号)第三条“支持新药和医疗器械引进、研发与产业化”。
三、其它
各设区市要按序时进度做好资金安排,报省经信委、财政厅备案,并具体负责辖区内项目征集受理、专家评审、资金安排和绩效评估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有关支付专家评审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可按不高于切块下达资金的3‰中据实列支。已经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国家有关部门要求配套支持的项目除外)。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上述资金应接受省经信委、财政厅、审计厅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2014年省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技术创新项目和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切块资金计划表.doc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