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育建设一批国家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
◎积极培育和重点扶持省内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组建国家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予以补助800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部共建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根据下达的国家财政经费予以适当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
二、引进建设一批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在我省设立研发平台,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按重大研发机构新增研发设备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资助;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2000万元;设立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1000万元。
三、发展建设一批省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
◎鼓励各级政府和省直各职能部门用奖励、承担科研项目等资金,多方式支持发展建设省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
◎围绕我省主导优势产业,依托行业龙头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建设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每家资助经费300万~500万元;对新批准建设的“6·18”虚拟研究院,每家资助经费80万~100万元。
四、提升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的持续创新能力
◎经评估运行良好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连续5年,每年予以100万元的运行费用补助,并鼓励
设立首席科学家,每年给予首席科学家50万元工作经费;省部共建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连续5年,每年予以50万元的运行费用补助;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连续5年,每年予以30万元的运行费用补助。
◎支持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引进高层次人才:
每引进一名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才或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的,分别给予用人单位50万元至300万元的补助,给予子女入转学等其他支持;确认为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分别给予用人单位25万元至200万元的补助。
聘任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最新排名均在前100名大学的博士毕业生的,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每人40万元补助。
接收国内高校在校学生实习实训3个月 内的,按实习实训时间一次性给予接收单位补助费每人1800元~7000元。
以猎头方式引进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猎头经费30%、最高10万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助。
五、促进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的开放发展
◎科技研发创新平台设立合作开放资金。
◎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开展产学研合作,仪器设备加入省大型仪器设备协作网。
◎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入驻经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租金由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支付。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
六、推进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的协调发展
◎建立省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研究制订政策措施,支持本辖区内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推动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的建设与发展,促进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吸引高水平科技人才、支撑区域经济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2016〕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措施:
一、培育建设一批国家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
积极培育和重点扶持省内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组建国家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予以补助8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部共建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根据下达的国家财政经费予以适当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
二、引进建设一批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在我省设立研发平台,符合省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和建设资助办法规定条件的,按重大研发机构新增研发设备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资助,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2000万元,设立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1000万元。特别重大的研发机构引进,采取“一事一议”制度,给予特别支持。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三、发展建设一批省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
鼓励各级政府和省直各职能部门用奖励、承担科研项目等资金,多方式支持发展建设省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优先支持在自贸区、福州新区建设研发平台。围绕我省主导优势产业,依托行业龙头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建设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每家资助经费300万元~500万元;对新批准建设的“6·18”虚拟研究院,每家资助经费80万元~100万元。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
四、提升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的持续创新能力
(一)定期开展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绩效评估,并设立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创新能力科技项目,专项支持绩效评估优良的各类科技研发创新平台。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财政厅
(二)经评估运行良好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连续5年,每年予以100万元的运行费用补助,并鼓励设立首席科学家,每年给予首席科学家50万元工作经费;省部共建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连续5年,每年予以50万元的运行费用补助;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连续5年,每年予以30万元的运行费用补助。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财政厅
(三)支持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引进高层次人才。每引进一名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才或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的,分别给予用人单位50万元~300万元的补助,给予子女入转学等其他支持;确认为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A、B、C类及B类台湾)的,分别给予用人单位25万元~200万元的补助,并纳入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或省直、中直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给予相关政策支持。聘任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最新排名均在前100名大学的博士毕业生的,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每人40万元补助。接收国内高校在校学生实习实训3个月内的,按实习实训时间一次性给予接收单位补助费每人1800元~7000元。以猎头方式引进福建省引进高层次(A、B、C类及B类台湾)人才的,按猎头经费30%、最高10万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助。
责任单位:省人才办
五、促进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的开放发展
(一)科技研发创新平台设立合作开放资金,根据合作开放资金实际支出额度,省级财政经费予以等量配套支持。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二)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开展产学研合作,仪器设备加入省大型仪器设备协作网,并对外开展科技服务,省级创新券予以优先支持。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三)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入驻经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所需的场地租金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用房补助经费中列支。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鼓励模式创新。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专业化研发公司,成立一年后经评估业绩优良的,省级财政经费按注册公司资本金的20%予以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经费用于研发平台仪器设备的更新、设立开放课题和开展研究工作等。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财政厅
六、推进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的协调发展
建立省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办公厅、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人才办等单位参与。联席会议定期召开,负责研究和部署我省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各部门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的建设发展,逐步推进各类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的梳理整合。省科技厅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结合本地产业发展需求,研究制订政策措施,支持本辖区内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充分发挥其支撑引领作用。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财政厅、人才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