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大仪平台管理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管理暂行办法》(闽科企金〔2016〕1号)的要求,省科技厅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科技创新券补助申请工作,对我省科技企业、创客和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网络平台(以下简称省大仪平台)单位购买科技创新服务的费用进行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一)科技企业。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以下八种类型中小微企业。 1.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企业; 2.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3.有效期内的创新型(试点)企业; 4.有效期内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5.科技小巨人企业; 6.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7.设区市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在孵企业; 8.近3年内,取得1件(含)以上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新药证书、临床批件、第三类新型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农药登记证书、兽药证书,或6件(含)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分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企业。 (二)创客。已入住设区市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互联网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以下统称入驻管理机构),尚未注册企业的创业者(包括创新创业团队)。 (三)省大仪平台单位。纳入省大仪平台管理且对外提供服务、业绩突出的科研设施仪器产权单位。 二、补助范围 符合上述条件的科技企业、创客围绕自身研发需要而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机构购买检验检测、仪器设备使用、知识产权、数据分析、法律咨询、创业培训等科技创新服务的支出费用;省大仪平台单位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的设备维修、测试技术咨询的费用。 申报补助的科技创新服务支出费用须发生在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费用发生时间是指服务提供方开具发票(收据)时间。 创新券不支持下列活动或对象: (一)与自身研发和科技创新无关的服务; (二)自身无研发而只向外购买开发、设计的服务; (三)科技金融类服务; (四)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商标服务、财务审计、企业上市辅导等商事服务; (五)自行购买或以融资租赁仪器设备、系统软件,服务器托管; (六)专利维护、专利转让和购买的费用; (七)一般性的市场数据分析和商务法律咨询服务。 (八)各类职业证书、执业资格和学历培训。 三、申请额度 申请对象可依已实际支付的上述各项费用合计50%内申请补助,申请额不低于1万元,科技企业不超过20万元,创客不超过3万元,省大仪平台单位不超过6万元。 四、申请材料 申请对象填写《福建省级科技创新券申请表》并附以下附件材料,创客由入驻管理机构统一代为申请: 1.购买服务的发票和付款凭证; 2.购买服务的合同或佐证材料; 3.上年度财务报表(创客和省大仪平台单位不提供); 4. 科技企业需提供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资质证明;入驻管理机构需提供设区市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证明材料。 五、申请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入驻管理机构登录“福建省科技创新券管理信息系统”(网址:cxq.fjkjt.gov.cn)进行申报,登录帐号与密码为申请单位在“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帐号与密码,未在“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的申请单位须先行注册后申请。 (二)申请对象网络填写申请并上传附件材料。发票(收据)开具时间应依序逐一填写并与实际一致,不一致的视为无效。在系统上提交给主管单位,同时向主管单位报送一份书面申请材料。 (三)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下同)负责对科技企业、创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真实性进行归口审核,组织专家对申请是否属于自身研发需要并符合支持条件范围进行评审,核定创新券发放意见和发放金额,提交省科技厅。 省大仪平台管理机构负责对省大仪平台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真实性进行归口审核,核定创新券发放意见和发放金额,提交省科技厅。 (四)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大仪平台管理机构依据核定情况形成《2017年度福建省级科技创新券发放汇总表》(见附件,系统可自动生成),加盖公章,于4月15日前送达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六、申报时间 科技企业、创客入驻管理机构和省大仪平台单位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20日。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大仪平台管理机构审核提交截止时间为2017年4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七、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0591-87845071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7号 邮编:350003 附件:2017年福建省级科技创新券申请汇总表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