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17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07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晓莹   浏览: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要求,为落实科技部 财政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81号)的相关规定,为做好2017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一)地方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主要指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所属科研单位(不含转为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科研基础设施维修改造。企业、高校、科技馆、非地市级以上的科研机构都不属于此类支持的范围。 

  (二)地方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主要指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建立的,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为区域发展提供研究开发支撑的专业性平台,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实验室、研究中心)、新型研发组织等。  

    (三)地方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主要指为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基层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资源共享等专业或综合性服务机构,包括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分析测试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  

  (四)地方科技创新项目示范。主要指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结合科技惠民、县域科技、科技扶贫等任务,对政策目标明确、公益性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的项目示范。过于偏重市场化开发的项目示范不属于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五)预算关系在中央的各机构一律不属于本专项的支持范围,中央高校、中央科研院所、中央企业等中央预算单位不在支持范围。 

  二、申报要求 

  (一)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必须是在闽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科研开发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不含计划单列市企事业单位),包括科技园区管委会在内的地方政府行政机关不能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和实施主体。 

  (二)项目牵头申报单位不得有到期未验收的省科技计划项目。 

      (三)2016年已申报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但未立项的项目,可申报2017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2016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已立项项目,可申报二期,研究开发建设内容应与2016年一致。 

  (四)项目负责人应为实际主持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或企业负责人,不得有到期未验收的省科技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由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项目结束时负责人年龄可以放宽到65周岁。政府公务人员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 

  (五)申报项目有合作单位的,应在附件中提交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项目研究开发建设内容及分工、知识产权权属、经费筹措及资助经费分配等。 

  (六)各项目申报单位和推荐部门应按照新修订的《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行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审核推荐工作,项目申报单位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严格按照新修订的预算编制要求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承诺,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若省科技厅实际资助经费未达到申请额度,差额部分由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解决。 

  (七)因未按要求申报,形式审查不通过的项目,将不再受理该项目补充材料或其他项目补充申报。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1.项目预算与实际研究开发建设工作内容显著不符的; 

    2.项目申报者在往年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中存在弄虚作假、不履行科技计划任务书等不良记录的; 

  3.所申报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或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4.其它不符合《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 

  三、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注册登录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xmgL.fjkjt.gov.cn ) ─申报管理─增加项目申请书─选择“国家科技项目备案”及指南代码“2017L301”─填报申请书─上传附件(附件仅用于证明申请书中陈述的真实性、可行性和研究水平以及评审专家参考用,包含合作各方合作协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实施方案、经费预算表)。 

  2.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高校、省直有关单位归口审查网上推荐,认真核实把关,并通过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进行内部审核。经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网上推荐后,由申报单位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打印纸质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一式8份,逐级签章后由推荐单位汇总,报送我厅条财处。 

  3.省科技厅、财政厅根据申报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审。 

  4.根据评审结果,省科技厅、财政厅共同审议确定项目。 

  四、申报及推荐时间 

  本批项目申报时间截止到2017220日,推荐时间截止到2017228日。 

  五、联系方式 

  条财处:0591-87305017 

  计划处:0591-87881125 

  技术支持:0591-87882011 

     

  附件:1.《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81号) 

        2. 2017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清单(格式) 

        3. 实施方案参考格式 

        4. 预算编制参考格式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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