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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企技改最高可获200万元补贴 享优惠政策须具三条件

发布时间:2010/11/01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Huang   浏览:

本报讯 (记者 陈泥 通讯员 孔庆任)为鼓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步伐,促进我市产业技术升级,市财政局、市经发局日前联合制定出台相关办法,明确将继续实施扶持我市制造业企业技改的优惠政策。该政策的兑现期限截至2011年9月30日,企业当年可享受其他市、区两级技改扶持政策的,可择优选择,但不能重复享受政策。

据财政部门介绍,较之原先的扶持政策,新出台的扶持办法适当提高了扶持额度。例如按原有规定,财政对制造业企业的扶持限额为100万元,新办法则将对当年技改投入在3000万元-1亿元企业的扶持限额提高至150万元,技改投入超过1亿元的,扶持限额提高至200万元。

此外,新办法也调整了企业申报时间。按原办法要求,企业须在一季度进行申报,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及实际纳税额在清算完后会有所调整,而清算时间为每年5月底。为此,新办法将企业申报时间调整为6月底之前。

按照新扶持政策规定,2010年以前成立的、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所缴纳地方级税收超过上年10%以上的增量部分限额之内,按该企业当年设备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其中,当年设备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当年设备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当年设备投资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010年新设立的、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所缴纳地方级税收扣除200万元之后的限额之内,按该企业当年设备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其中,当年设备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当年设备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10000万元(不含)以下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当年设备投资额在1000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2011年6月底前,向所在区经贸局提出技改资金补助申请。

【提醒】

享优惠政策须具三条件

根据新办法,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须具备三个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守法经营、照章纳税,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我市制造业企业。

2、2010年度在我市缴纳的地方级税收达到200万元(含)以上,且纳税增幅超过10%(含)的现有企业,以及2010年度在我市缴纳地方级税收(指在2010年度应缴已缴税款,不含个人所得税、税收附加费用以及其他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等)达200万元(含)以上的新设立企业。

3、技改项目(包括设备更新改造及当年新设立企业的设备购置)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2010年实际投资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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