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2017〕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2017年全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实现工业增长目标,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鼓励企业扩大生产
(一)继续实施调峰生产用电奖励。对直供区省级制造业龙头企业、高成长企业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每日7︰00-8︰00和21︰00-23︰00的用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奖励;对趸售县省级制造业龙头企业、高成长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工业增长点项目企业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延长用电谷时段3小时,为每日21︰00至次日8︰00,相应缩短用电平时段。上述期限内用电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集团内企业合计不超过1500万元。建立电力辅助服务调峰市场新机制,鼓励用户参与调峰交易,发挥移峰填谷作用,降低用电成本。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物价局,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二)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电力直接交易总量扩大至380亿千瓦时左右。放宽大用户电力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年用电量2000万千瓦时以上的带动性强、成长性好、行业领先、技术含量高的工业企业直接与发电企业开展交易,部分用电结构与全省平均差异较大地区可适当放宽至1000万千瓦时。扩大交易电源种类,推动符合条件的火电、核电、水电机组参与直接交易。培育售电主体参与,除大用户直接交易外,积极培育售电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代理中小用户开展直接交易。电力直接交易与调峰生产用电奖励不叠加执行。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物价局,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三)支持规下企业上规模。各级经信部门要积极培育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引导符合条件的新投产企业做好纳入统计申报工作,可给予一次性奖励。各级统计部门要做好新投产企业纳统申报资料的审核,将符合条件的新投产企业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统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推动高成长企业发展。继续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高成长企业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49号),企业要素保障实行“直通车”服务。高成长企业建设投资项目参照省重点项目管理,享受相关政策。对高成长企业在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生产许可、用地、环保、外贸、资质资格认定、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方面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网上审批、限时办结。重大项目用地、用林、用海、能耗等指标由各地给予优先统筹解决,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建立健全省、市、县问题会办、分级协调、跟踪服务机制,保障企业稳定生产。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国土厅、住建厅、环保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商务厅、质监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一)促进产品销售。支持各级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举办或组织企业参加产品推介、互采互购、上下游协作配套、项目供需对接、抱团营销等各种“手拉手”活动。支持各地组建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核心的营销联盟、产业联盟,实现市场信息共享、营销渠道共享、互惠互利。继续对符合条件的省外公开招标项目中标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企业参加列入计划的省内外工业产品展览展销活动,各地各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二)强化服务协调。建设全省工业品网上博览会和全省工业品大数据,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宣传展示闽货名品,扩大我省工业品影响力,帮助企业扩大产品销售。建立省直部门联动、省市县三级互动等工作机制,积极支持企业对接各行业、各区域的大宗采购项目,鼓励工程建设项目优先使用省内工业品。完善各地工业品推荐目录制度,加强供需对接,加大服务协调工作力度,促进闽货闽用。支持发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设备综合保险,为企业自主创新、技术改造和装备升级提供风险保障,推动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市场应用。
(三)推进服务型制造。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主辅分离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7〕29号),加快大中型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开展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培育一批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培育建设一批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制造业与服务业深度融合,促进我省制造业提质增效和创新发展。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省级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商务厅、发改委、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加大企业融资服务
(一)推进产融合作。发挥省、市、县三级产融合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按照分类施策、分业指导、有保有压的原则,引导企业提升管理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实现产业与金融协调发展、互利共赢。支持市、县属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各种形式产融合作政银企对接,切实协调解决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融资需求,各级政府对有关单位实施的产融合作政银企对接给予奖励。
(二)保障资金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切实做到不抽贷、不压贷,用好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企业渡过暂时难关转型发展。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发挥企业应急资金的作用,帮助工业企业转续贷。
(三)鼓励企业融资租赁。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16〕77号),支持发展融资租赁公司,推广融资租赁服务模式。对融资租赁公司为我省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按不超过当年新增融资租赁合同额的5‰比例予以风险补偿,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企业设备更新等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按项目设备(含技术、软件)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租赁合同明确合同到期后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可视同采购设备享受技改补助政策,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发挥小额贷款公司作用。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对所属设区市企业进行总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20%的股权投资、债转股和票据贴现,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用于单户贷款余额200万元以下的贷款。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通过发行债券、开展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上市(挂牌)等方式融资,扩大服务小微企业融资规模。
(五)进一步发挥省企业技术改造基金的引导作用。推动技改基金资金到位,扩大基金尽调项目范围,提高技改基金的投放覆盖面,创新基金投资审核机制,实行差别化的风险管控,改进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基金投放速度,尽快促进项目落实。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
(一)对技术改造项目完工的企业进行奖励。从2017年1月1日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在福建省内注册实行独立核算,并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且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技改项目完工投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省、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通过调整支出结构,统筹预算安排,以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前一年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从完工投产当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40%实行奖励,其中,省、设区市、县(市、区)分别承担30%、30%、40%。厦门市参照执行,奖励资金由厦门市承担。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地税局、统计局,省国税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组织实施技术创新重点项目。重点在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领域,组织实施产业创新重大专项、产学研用合作、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开发、省级创新平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研发设备投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购买关键重大智能装备、技术提升诊断和质量品牌等技术创新重点项目,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各级各部门联手,整合要素、市场与资源优势,吸引创新技术成果在我省率先落地转化。突出以创新实现进口替代,支持企业瞄准国际先进质量标准开展产品“对标创新”“补短板”创新。组织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建立成果转化机制,发挥技术溢出效应,显著提升创新成果转化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科技厅、质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加快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鼓励我省制造企业专注创新和产品质量提升,在细分产品市场深耕细作,走“专精特优”的发展道路,在全省范围内组织推荐、公布一批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名录,引领行业向产业高端迈进。组织我省有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对评为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对企业研发进行补助。贯彻落实好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2017〕8号),对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采取研发投入分段补助,补助经费由省、设区市、县(市、区)按比例分摊。对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省级财政给予同量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以该企业相应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地方财政分成部分为上限。对新型研发机构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省、设区市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地税局,省国税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促进管理提升
(一)推进企业创新管理提质增效。支持开展企业管理典型经验示范推广、重点行业企业对标诊断等活动,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育工作。开展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引导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做专做精核心产品、持续强化创新,培育独具特色的企业品牌,对经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二)加强平台载体建设。引导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各窗口平台按照公益性服务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创新平台运营模式,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强化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服务支撑。提高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标准,支持各类创业基地、工业园区等载体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建设标准、规范的小型微型创业创新基地,为入驻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支撑。
(三)支持机构提供服务。支持企业服务机构通过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面向中小企业开展政策信息、投资融资、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管理提升、技术创新、市场开拓、法律咨询等线上线下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和单位给予奖励。研究完善产业分析推进工作机制,围绕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建立行业专家咨询组和产业研究机构,完善产业智库和专家库建设,借力借智,助力产业发展。
(四)深化质量品牌建设。以工业“三品”专项行动为重点,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提升企业质量品牌建设能力。树立一批省级质量标杆,开展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工作,提高企业品牌培育的科学化水平。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发改委、质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贯彻落实国务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国发〔2016〕48号),在实施省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闽政〔2016〕21号)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有效降低我省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公布收费清单。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审改办、财政厅、物价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突出抓项目和运行分析协调服务
(一)完善抓工业项目机制。各地要根据工业项目数据库,排出项目清单,动态实时跟踪,及时掌握项目从谋划、签约、开工、建设、投产、达产全过程进展情况,盯住签约、开工和竣工主要环节,尽快释放项目增长动能。坚持“聚焦项目、聚焦服务”,主动加强对接,协调推进项目建设,培育产业新增长点,促进产业迈向中高端,提升全省制造业竞争力。
(二)建立完善技改和民企产业项目对接工作激励机制。对各地技改工作实行“月通报、季督查、年考核”,突出技改投资的规模、速度、结构和质量、效益等激励导向,全面考核各地技改投资指标完成、结构优化、项目建设、政策落实、资金使用、工作推进等情况。加强民企产业项目对接力度,实施全省民企产业项目对接行动计划,突出民企项目真实性、投资规模、结构优化和落地开工建设等情况,对各地对接的民企项目实行“月报告、季审核、年考核”。
(三)强化监测分析。完善“周监测、月分析、季调度”工作机制,突出重点地区、主要行业、龙头企业、新增长点项目分析协调服务,分解落实全年工业目标任务,增强调控预警的主动性和时效性,精准提出对策措施,提高运行分析和调控水平。
(四)提升服务水平。全面提升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工业运行调度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协调机制,对工业企业反映需省里协调解决的困难问题,各地经信部门要及时收集上报,省经信委要迅速分解有关部门、单位办理,并做好协调、反馈、督促工作。
(五)加强政策落实。要继续贯彻落实好国家及省里出台的促进工业稳增长、转型升级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加强指导督促,优化服务,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并制定配套措施,形成政策合力。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提高财政资金绩效
(一)加大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积极效用。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工业稳增长的财政资金投入。省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下达的相关资金,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在执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确保完成有关目标任务且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实际和资金规模,加大整合力度,对资金使用方向、申报条件、补助奖励标准等作适当调整,统筹使用。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强化绩效导向。将各地技改投资、民企项目招商对接、技术创新、支持企业上规模、“6?18”产学研对接项目等工作情况,列入绩效目标考核指标。省经信委工业技改专项和县域产业发展专项切块资金中预留30%资金,根据各地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按“以奖代补”的方式分配下达奖励资金。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制定执行计划并推进落实,可结合实际对上述措施进行细化和合理调整,各市、县(区)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配套政策,更好地发挥政策叠加效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等要做好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督促检查,有关实施情况应定期汇总报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