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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02  来源:经信委  作者:晓莹   浏览:
闽经信中小〔2017〕112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省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进一步营造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提升服务水平,省经信委、财政厅根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对原有《福建省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5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进一步营造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第三条  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财政部门协助做好辖区内示范基地的推荐申报和跟踪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示范基地遵从自愿申报的原则,对象可为:
(一)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
(二)产业集群、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
(三)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的大学创业(科技)园;
(四)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
(五)其他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载体。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运营单位(申报主体,下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成立2年以上;
(二)运营单位从事基地运营与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合计数的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80%
(三)与运营单位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并实际入驻基地的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四)运营单位上年度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100万元;
(五)基地占地面积不少于20亩或建筑面积应在15000平方米以上;
(六)实际入驻基地办公、经营的小微企业60家以上,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
(七)基地年度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八)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1.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
2.创业辅导。具有创业辅导师团队,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每年为入驻企业提供50家次以上创业辅导服务。
3.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组织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每年组织技术洽谈会或技术对接会5次以上。
4.人员培训。具有培训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能力,每年组织各类培训200人次以上。
5.市场营销。具有组织入驻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市场拓展等能力,每年组织企业参加或举办相关活动2次以上。
6.投融资服务。具有组织融资需求、融资产品信息共享,提供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能力,每年服务入驻企业融资20家次以上,组织产融合作银企对接会2次以上。
7.管理咨询。具有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能力,每年服务入驻企业20家次以上。
8.专业服务。具有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能力,年服务入驻企业20家次以上。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六条  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审核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运营单位可向所属设区市(或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经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申报书(附件);
    (二)运营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基地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开展服务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活动通知、图片等)。
第八条  各设区市经信部门收到所属运营单位的申报材料后,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工作通知进行初审,提出拟推荐名单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正式行文推荐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对各设区市推荐上报的基地进行审核,提出拟认定示范基地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公布名单。
第十条  对经公布的“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颁发牌匾,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一条  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对复核不通过的,取消其“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资格。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应于每年110日前将上一年度运营情况总结报送所属设区市经信部门,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设区市经信部门应于每年120日前将所属各示范基地上一年度总体运营情况总结报送省经信委。省经信委将结合示范基地运营情况,对示范基地运营管理、服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测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5月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印发的《福建省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闽经信中小〔2015262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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