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02  来源:经信委  作者:晓莹   浏览:
闽经信中小〔2017〕128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为引导推进我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省经信委、财政厅决定开展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报工作。根据《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经信中小〔2017113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符合条件的工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领域的中小企业可按自愿原则申报。
  二、申报条件
申报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符合以下两项基本条件和任意一项专项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我省登记注册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界定的工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小企业。企业主导产品或服务符合《中国制造2025》和《福建省实施<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重点方向,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信用良好。
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速不低于15%或近两年平均增速不低于10%
(二)专项条件
1.专业化: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有较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能力,能为大企业、大项目和龙头企业提供关键零部件、关键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主导产品和服务在国内或省内细分市场处于领先地位,主导产品和服务营业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的60%以上。
2.精细化:企业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开展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装备水平居国内同行业领先,企业管理效益突出、降本增效显著,属所在设区市品牌企业。企业产品和服务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在细分市场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
3.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企业拥有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专有技术3项以上,主导产品和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生产中应用。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2%以上。
4.新颖化: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适应或创造消费新需求,拥有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发展特征的产品或服务,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具有新的竞争优势。具有较高的信息化应用水平,通过行业的交叉融合提供新的产品或服务,拥有近2年内新授权的发明专利或独特、独有的工艺、配方等专有技术。    
三、申报材料
(一)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报书(附件,表格可根据内容调整);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以下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资料和证书复印件:
1.专业化:与大企业、大项目和龙头企业签订的关键零部件、关键元器件、配套产品或配套服务协议,主导产品和服务在国内或省内细分市场地位说明材料。
2.精细化: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企业精细化管理、装备水平、管理效益、产品品牌和市场比较优势说明材料。
3.特色化:企业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专有技术等证明材料或证书复印件,企业弘扬传统技艺文化、生产具有特色产品说明材料。
4.新颖化:2年内新授权的发明专利或独特、独有的工艺、配方等专有技术证明材料或证书复印件,企业有关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信息化应用水平说明材料。
(四)属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相关准入证明。
  四、申报方式及时间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向所在设区市经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四份,所有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和电子文档。
各设区市经信、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于710日前正式行文并附申报单位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电子版材料发送至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处邮箱:zxqyc@fjetc.gov.cn)。
五、奖励政策
对经认定的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省经信委、财政厅联合授予“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并由所在设区市经信、财政部门从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对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左右奖励。
    六、联系方式
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处  罗天进 0591-87833524
省财政厅企业处      陈明汉 0591-87097018
 
附件: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报书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5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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