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产评价第三方机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02  来源:经信委  作者:晓莹   浏览:
闽经信投资〔2017〕126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政策,规范第三方机构的遴选、委托、评价内容,明确相关工作程序,现就企业技改项目完工评价服务的第三方机构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遴选第三方机构
  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厦门市参照执行。)经信、财政部门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3 号)的规定,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依据第三方机构应符合的条件,选择适当的购买服务方式,遴选为辖区内企业技改项目完工评价服务的第三方机构,选出的机构数量应与辖区内完工评价工作量匹配,如果辖区内机构(含分支机构)数量不足,可扩大范围遴选。
  二、第三方机构应符合的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资金的良好记录;
  6.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7.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委托开展技改项目完工评价
  各设区市经信、财政部门根据辖区内企业提出技改项目完工评价申请情况,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单独或集中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工作,并与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协议,明确完成评价时间、评价内容和要求、服务费用等。
  四、服务费用的管理使用
  1.各设区市经信、财政部门每年9月初将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2017年为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已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技改项目完工评价情况和相应购买的服务费用清单、购买服务协议复印件等材料报送省经信委、财政厅,省经信委、财政厅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审核后,列入次年的技改专项预算;
  2.省经信委、财政厅次年在部门预算批复后,将购买第三方机构开展技改项目完工评价的服务费用及时拨付各设区市;
  3.各设区市经信、财政部门对辖区内购买第三方机构开展技改项目完工评价的服务费用先行垫付。
  五、完工评价主要内容
  各设区市经信、财政部门与第三方机构签订的购买服务协议,要明确以下内容:
  (一)第三方机构依据技改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内容开展完工投产评价;
  (二)第三方机构以现场核查、拍照留存、完工评价会(可邀请专家参加,专家费包含在购买服务费用内)等方式,评价企业技改项目的真实情况、完工投产情况;
  (三)第三方机构检查企业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四)第三方机构评价完成后,应出具报告(包含企业技改投资完成情况、技改项目完工投产评价等),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技改项目投资评价,包含项目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和购买设备、技术的投资及先进性等方面评价。
  2.对技改项目是否完工投产做出明确的评价结论,包含技改项目类别、建设内容、开工完工时间、经济效益等方面评价。
  3.企业经营基本情况,包含主营产品、主营业务收入、税收等。
  4.第三方机构现场核查的记录、照片等材料。
  六、评价疑义处理
  第三方机构须承诺出具的评价报告充分、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的技改项目建设及完工情况,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企业对第三方机构的评价有疑义的,各级经信、财政部门要及时受理,并予以核查,对确实存在问题的第三方机构要及时予以改正,对第三方机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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