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财政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控股)集团公司:
为促进我省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主辅分离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7〕29号)的有关规定,省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加快推进主辅分离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资金扶持和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6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加快推进主辅分离积极发展
服务型制造资金扶持和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主辅分离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7〕2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加快推进主辅分离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扶持和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包括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年度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和奖励制造业主辅分离企业和发展服务型制造的部分。
第三条 资金的安排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省经信委提出制造业主辅分离和发展服务型制造资金分配方案,各设区市经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负责指导辖区内企业(单位)申报制造业主辅分离和发展服务型制造扶持资金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
第五条 鼓励分离发展工业设计业务,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的工业设计企业分离设立网络设计平台、工业设计供应链平台、3D打印及定制化设计平台等生产性服务新模式新业态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启动资金补助。
第六条 制造业企业剥离科技研发和工业设计环节,设立独立企业的资产总额超过500万元的,对新设立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启动资金补助。制造业企业剥离物流环节,设立独立法人物流企业且资产总额达500万元至1000万元或1000万元以上,对剥离设立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或50万元启动资金补助。
制造业企业剥离设立的科技研发、物流运输和工业设计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分别达到300万元、500万元且至少服务5家制造业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对制造业企业新增的外包科技研发、工业设计业务,按合同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的补助。对新增的外包物流运输业务,按合同实际发生额的5%对制造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的补助。
第八条 列为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年服务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首次超过15%的服务型制造企业,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在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制造业企业采购智能软硬件及相关设备对生产线进行改造,实施在线监测、个性化定制、整体方案解决等服务型制造项目,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对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省级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新增投资150万元以上的发展服务型制造信息化建设项目,按项目投资额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第十条 列为省级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的,在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省级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向行业开放共享检测、研发及生产设备、服务资源等,受益企业数量超过10家以上的,给予30万元至5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制造业企业分离设立的服务业企业,或制造业企业整体转型为服务业企业,所在地设区市财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财力情况和企业对当地的税收贡献,对企业给予奖补。对企业的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收入。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经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根据省经信委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及管理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对企业使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对资金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关于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按照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