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实施当前工业稳定增长正向激励的通知,决定从今年6月份开始到年底,对全省工业主要目标完成情况实施正向激励。该政策是对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正向激励机制促进有效投资的八条措施(试行)》文件的进一步落实,也是我省促进工业稳定增长,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重大举措。
(一) 工业增加值完成情况奖励
1、奖励对象
对累计完成工业增加值序时进度,且月度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较去年同期可比增速前三位的设区市,以省统计局核算的数据为准。其中1-6月序时进度要求为45%、1-7月51%、1-8月60%、1-9月70%、1-10月78%、1-11月88%、1-12月100% 。
2、奖励标准
月度增加值增速第1位的奖励300万元,第2位的奖励200万元、第3位的奖励150万元,若遇月度增速相同的按其累计增加值增速高低排序。
3、资金使用
奖励资金安排给当月对本地工业增长贡献大、拉动作用强、产值增速前列的规上制造业企业,列入省级工业龙头、高成长、新增长点项目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具体增速要求、奖励标准、企业名单等由被奖励设区市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二)技改投资完成情况奖励
1、奖励对象
对累计完成技改投资序时进度,且当月技改投资增速+累计技改投资增速总和排名前三位的设区市。其中,1-6月序时进度要求为45%、1-7月53%、1-8月62%、1-9月71%、1-10月80%、1-11月90%、1-12月100% 。
2、奖励标准
对排名第1位的奖励100万元,第2位的奖励80万元,第3位的奖励60万元,若遇增速总和相同的按其当月技改新增投资额大小排序。
3、资金使用
奖励资金由设区市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用于技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
(三)工业用电完成情况奖励
1、奖励对象
月度工业用电同比增长前三位的设区市,以省电力公司统计的数据为准。
2、奖励标准
月度工业用电增速第1位的奖励300万元,第2位奖励200万元、第3位奖励150万元,若遇月度增速相同的按当月新增工业用电量大小排序。
3、资金使用
奖励资金安排给当月对本地工业用电增长贡献大、拉动作用强的规上制造业企业,列入省级工业龙头、高成长、新增长点项目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具体增速要求、奖励标准、企业名单和单家企业最高限额等由被奖励设区市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当年新投产企业原则上不列入奖励范围。
通知要求,各设区市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正向激励办法。省级奖励资金将根据各地指标完成情况按月下达,各设区市要在省级奖励资金到位后的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奖励对象,其中技改投资奖励资金由设区市按季度拨付到奖励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