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市用好用活用实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尽快发挥资金积极效应,确保完成经信工作目标任务。我们对近年来出台的扶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进行了梳理,形成了《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指南》,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指南和《近三年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一览表》(见附件)要求,并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若有出台新的政策措施,与原有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新的政策执行。同时,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比对排重规定,对已经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国家有关部门要求配套支持的项目和省政府文件有规定的项目除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不重复享受省级财政资金补助。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序号
|
文件依据
|
使用方向和补助标准
|
1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2015〕6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2017年全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13号) |
支持企业设备更新、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升级换代、发展新兴产业等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省级财政按项目设备(含技术、软件)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省级产业龙头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合同明确合同到期后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可视同采购设备享受技改补助政策,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
2 |
支持企业实施“机器换工”技术改造,对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的,省级财政给予企业设备投资额10%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
|
3 |
竞争性选择一批达到国际或者国内先进水平的基础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制造工艺等强基项目,采取分阶段后补助模式,按项目总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
4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办〔2015〕129号) |
获得省级示范性校企共建实训基地认定的,按照实训基地仪器设备值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5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2015〕61号) |
新获得国家和省级质量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30万元奖励。 |
6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2017年全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6号) |
1.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联合国内外有关高校、科研机构或上下游关联企业实施重大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为100万元;2.企业与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实施的联合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每项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3.在重点领域组织实施关键核心技术和行业共性关键性技术开发的每项补助金额为40万元;4.对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和行业技术开发基地2016年5月之后购买的研发仪器设备(属研发试验专用、单台价值20万元以上,且投资总额达1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5.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开展共性技术开发和完善平台建设,服务园区内中小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完善自主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建设众创空间,开放内部资源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每项补助金额为30万元;6.2016年5月以来企业采用省内行业紧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的关键重大智能装备与系统,按设备购买价格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7.支持开展技术提升诊断、质量品牌等相关活动,每项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
7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2015〕61号) |
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
8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6号) |
对获省级试点示范基地的设区市、县(市、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 |
9 |
《关于举办2017年中国技能大赛-第二届全国工业机器人技术应用技能大赛的通知》(工信部联人函[2017])178号) |
依托机器人技术技能大赛,发现及选拔工业机器人技术技能人才,给予大赛不超过150万元补助,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智能制造。 |
10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60 号) |
对重大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和并购贷款利息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并购境外或省外科技型企业,分别按照并购金额的10%和5%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
11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2017年全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13号) |
建议对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给予100万元左右的奖励;建议对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左右的奖励。 |
12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2015〕61号)
|
1.支持工业企业通过自身实施、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等多种方式开展节能技改,对年可节约500吨标准煤(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约2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节能项目,省级财政按每吨24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13 |
2. 对新增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节水、节材、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清洁生产等示范项目,纳入省级财政奖励的,按照项目节水、节材、综合利用等节能降耗效果和投资规模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
14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主辅分离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7〕2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2015〕61号)、《福建省发展服务型制造实施方案(2017年-2020年)》(闽经信服务〔2016〕616号) |
1.制造业企业剥离科技研发和工业设计环节,设立服务企业的资产总额超过500万元的,对新设立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补助。制造业企业剥离设立的服务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分别达到300万元、500万元且至少服务5家制造业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制造业企业新增的外包科技研发、工业设计业务,按合同实际发生额的30%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的补助。对制造业企业新增的外包物流运输业务,按合同实际发生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的补助;2.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在一次性5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制造业企业采购智能软硬件及相关设备对生产线进行改造,实施在线监测、个性化定制、整体方案解决等服务型制造项目的,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省级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新增投资1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按项目投资额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省级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一次性奖励50万元。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在一次性5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省级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向行业开放共享生产、服务资源,受益企业数量超过10家以上的,给予30万元至50万元奖励。 |
15 |
《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快递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6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冷链物流加快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3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2016年第二批投资工程包的意见》(闽政办﹝2016﹞14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 省经信委关于促进大中型物流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省经信委、交通厅、商务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福建省加快物流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 |
1.对物流企业承接单家制造业企业的采购、仓储、运输配送、流通加工等两个环节以上(含)物流服务外包,且单家制造业企业年度实际总外包物流费用达1000万元以上(包括物流企业按照制造企业的采购指令提供相应的物流配套服务并由配套厂商支付的物流费用),按第三方物流企业实际承接物流服务外包总费用的5%由省经信委对与制造业联动的项目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2. 对国家3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投资1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投资500万元以上建设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按平台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3.物流企业完成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且物流运营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60%以上并已开始运营的物流配送中心,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建1万平方米以上且为3家以上(含)我省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电子商务配送的标准化仓储设施、快件分拨中心,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获评国家级、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4. 对完成兼并重组且兼并资产在500万元以上并绝对控股的国家3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全球企业500强和国家5A级大型物流企业到我省新设立独立法人物流企业,根据其在闽投资规模给予5%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制造企业剥离物流环节设立物流企业的,按新设立物流企业的资产总额,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首次获评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等级升级给予补差奖励。 |
16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主辅分离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7〕2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2015〕61号)、《福建省工业设计发展行动方案(2016年-2020年)》(闽经信服务〔2016〕535号) |
1.工业设计中心项目。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省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的工业设计企业分离设立网络设计平台、工业设计供应链平台、3D打印及定制化设计平台等生产性服务新模式新业态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启动资金补助;2.工业设计大赛和活动项目。“海峡杯”工业设计大赛补助300万;“八闽杯”海峡两岸大学生设计工作坊活动每场补助不超过5万。 |
17 |
《福建省中小企业成长计划(2016-2018年)》(闽经信中小〔2016〕34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2017年全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13号)、《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闽经信中小[2017]127号)、《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闽经信中小[2017]128号) |
1.对经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认定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左右奖励;对经工信部认定公布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左右奖励;2.对经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左右奖励。对设区市经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工作给予一定金额工作经费补助;3.对入驻并通过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开展服务活动,且服务企业数量、服务满意度、服务成本支出达到一定条件的服务机构给予奖励:对上年度服务企业成本支出60万元(含)以上的申报单位分档次给予不超过服务企业成本支出50%的奖励;4.支持设区市经信部门开展企业管理提升活动,包括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企业管理咨询诊断、企业管理经验分享等;活动经费由设区市经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
18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担保业健康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3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16〕77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2017年全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13号) |
1.对项目申报业务期内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分别按年度担保额10‰、16‰的比例补偿,单家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得超过300万元;对为生产性台资企业、贸易性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分别按年度担保额16‰、10‰的比例补偿。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个担保机构当年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开展500万元以内的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担保项目比例风险分担再担保业务,按年度再担保责任余额的9‰比例补偿,当年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500万元;2.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为我省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服务的,按不超过项目申报业务期新增融资租赁合同额的5‰比例予以风险补偿,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3.对在所属行政区域内注册、本年度在“新三板”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4.支持开展设区市经信部门或服务购买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开展产融合作政银企对接活动,每场活动按照实际开支或一定比例工作经费列支。 |
19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2015〕61号) |
1.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2.对省级两化融合重点项目,按不超过近三年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20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高成长企业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49号) |
对生产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所列装备产品且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制造企业,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请保费补贴,对获得国家实际投保年度保费 80% 补贴的制造企业给予实际年度保费20%的补贴。 |
21 |
《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闽经信技术〔2014〕41号) |
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价格60%、属于省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价格30%对生产企业给予补助,用于生产企业研发费用补助和用户风险补偿,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
22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6号) |
对优势企业建设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省级财政按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
23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医药产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4〕98号)
|
1. 实施国内2010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改造或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GMP改造、科技成果转化、检验检测等项目视同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包括技术、软件等)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保健按摩器材企业向医疗器械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项目,参照技改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2.对具有新药证书的生物制品、化学药品和中药1类首次在本省实现产业化生产的医药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对化学药品和中药2类首次在本省实现产业化生产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化学药品3类、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和中药3-6类首次在本省实现产业化生产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3.对我省医药工业企业参加省外集中采购,单个品种在同一省份中标合同2000万元以上的,以上年度该品种同一省份销售额为基数,按实际新增部分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
24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2015〕61号) |
对2016年批复认定的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每家奖励200万元;对其中批复满一年以上且年度综合评价居前三名的国家级(省级示范基地),分别奖励300万、200万、100万元。 |
25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2016年第二批投资工程包的意见》(闽政办﹝2016﹞141号) |
对列入省级2017年工业园区改造升级工程包的项目,省经信委给予一定数额的前期补助经费;按照2017年工业园区改造升级工程包年度投资额千分之二比例给予各地前期经费补助。 |
26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5号) |
推广家庭信息应用,补助标准由各设区市经信委研究确定。 |
27 |
促进产业链创新,补助标准由各设区市经信委研究确定。 |
|
28 |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军民融合产业深度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闽经信科工〔2016〕58号) |
1.军品省外中标:单个中标军品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对取得军品科研生产许可或二类以上军品承制资格的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军民融合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补助:按项目设备(含技术、软件)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省级产业龙头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3.对符合政策条件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单位)批复立项的国防科研项目,通过项目验收或成果鉴定后,按项目立项批复经费总额的10%给予承研单位后补助,单家最高不超过150万元;4.军工单位因承担国防科研项目而购置专用实验设备(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且投资总额达100万元以上),按购置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
29 |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2016- 2020)》(工信部规〔2016〕331号)、《关于建立民爆行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工信部安全〔2017〕18号)、《关于实施危险物品一体化监管改革的意见》(闽政〔2016〕7号)、《关于提高民爆物品行业安全管理水平六条措施》(闽经信科工〔2017〕111号)、《福建省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闽经信科工〔2014〕263号) |
1.安全技术改造:(1)生产线技术改造参照现行技术改造补助标准或技改基金标准;(2)区域、县域中心库建设符合危险源集中管控和销售爆破服务一体化发展要求,且通过安全验收的,按照项目总投入的10%予以事后补贴,单个项目不重复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2.减少危险源: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许可产能注销或转移至省外的,按照工业炸药每吨、雷管每万发、索类产品每万米1千元的标准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民爆物品销售许可注销登记的,按照其注销的仓储设施许可储量工业炸药每吨、雷管每万发1万元的标准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3.安全监管能力提升:(1)每三年组织一次省级演练,由各生产点所在地市级经信部门轮流承办、生产企业协办,每次演练经费不超过30万元;(2)市级经信部门负责落实本辖区监管人员培训工作,轮流承办省级培训任务,承办省级培训的经费每次不超过5万元。 |
30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2017年全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13号) |
1.省外公开招标中标奖励,建议按不高于中标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建议对龙头企业省内上下游协作配套新增采购予以奖励,标准由各地市自定;2.对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当年月报纳统的规下转规上企业、当年新投产纳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建议省级切块资金每家奖励5万元左右,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地市自定。资金由各地市根据省市县资金来源情况进行统筹;3.强化工业运行调度落实完成工业增长目标任务,建议每个设区市经信部门20万元,平潭实验区经信部门10万元,8个重点县(市)每个5万元。监测省级工业龙头、高成长和新增长点项目企业,建议各地市金额按辖区监测企业数量,龙头高成长企业每家2500元左右,新增长点每家600元左右。建议参加工信部季度问卷调查企业市级经信部门可根据实际完成有效问卷调查的企业每家每季100元左右。建议市级经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从中安排奖励给监测企业信息报送人员(问卷调查企业填报人员)。 |
31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意见》(闽政【2016】60号) |
支持平台建设,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平台给予补助,每个平台最高补助300万元。 |
32 |
推动关键技术产业化,每个专项最高补助1000万元,。 |
|
33 |
1.对各地市的集成电路设计中心(公共服务平台)购买的EDA工具和相关测试设备,用于开展设计、测试等公共服务的,视其服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数量和服务效果给予补贴,最高可达500万元;2.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对其研发新芯片产品初次试流片,按多项目晶圆(简称MPW)试流片加工费50%、芯片工程片加工费(含光刻版费)30%的额度进行补助,每个单位每年补助总额最高可达100万元;3.对年缴纳税收500万元以上或产品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
|
34 |
实施工业互联网示范工程,对每个示范工程最高可给予200万元补助。 |
|
35 |
1.对首次采购或首次使用本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自主研发的、具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各类软件产品、集成电路设计产品、动漫游戏等数字内容产品,或软件服务及解决方案的本省使用单位,给予风险补偿资金补助,最高可达软件产品或服务价格的30%;2.企业参与省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达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合同完成金额的3%给予奖励。同一个项目、系统或产品奖励金额最高可达20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奖励最高可达300万元。 |
|
36 |
1.依托全国性及省级软件设计大赛、动漫游戏创意设计大赛、厦门国际动漫节等,发现及选拔各类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人才,对以上各类活动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2.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给予每人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3.建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优秀骨干人才培育机制,对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且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不低于5万元的优秀骨干人才所承担的软件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
|
37 |
《福建省实施<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闽委发[2015]11号) |
建议对电子信息、智能制造重点企业或重大新建项目,新招聘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预备技师以上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合同,并缴纳社保),每人给予补助3000元,每家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 |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指南
序号
|
文件依据
|
使用方向和补助标准
|
1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2015〕6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2017年全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13号) |
支持企业设备更新、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升级换代、发展新兴产业等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省级财政按项目设备(含技术、软件)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省级产业龙头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合同明确合同到期后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可视同采购设备享受技改补助政策,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
2 |
支持企业实施“机器换工”技术改造,对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的,省级财政给予企业设备投资额10%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
|
3 |
竞争性选择一批达到国际或者国内先进水平的基础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制造工艺等强基项目,采取分阶段后补助模式,按项目总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
4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办〔2015〕129号) |
获得省级示范性校企共建实训基地认定的,按照实训基地仪器设备值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5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2015〕61号) |
新获得国家和省级质量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30万元奖励。 |
6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2017年全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6号) |
1.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联合国内外有关高校、科研机构或上下游关联企业实施重大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为100万元;2.企业与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实施的联合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每项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3.在重点领域组织实施关键核心技术和行业共性关键性技术开发的每项补助金额为40万元;4.对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和行业技术开发基地2016年5月之后购买的研发仪器设备(属研发试验专用、单台价值20万元以上,且投资总额达1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5.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开展共性技术开发和完善平台建设,服务园区内中小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完善自主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建设众创空间,开放内部资源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每项补助金额为30万元;6.2016年5月以来企业采用省内行业紧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的关键重大智能装备与系统,按设备购买价格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7.支持开展技术提升诊断、质量品牌等相关活动,每项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
7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2015〕61号) |
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
8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6号) |
对获省级试点示范基地的设区市、县(市、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 |
9 |
《关于举办2017年中国技能大赛-第二届全国工业机器人技术应用技能大赛的通知》(工信部联人函[2017])178号) |
依托机器人技术技能大赛,发现及选拔工业机器人技术技能人才,给予大赛不超过150万元补助,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智能制造。 |
10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60 号) |
对重大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和并购贷款利息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并购境外或省外科技型企业,分别按照并购金额的10%和5%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
11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2017年全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13号) |
建议对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给予100万元左右的奖励;建议对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左右的奖励。 |
12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2015〕61号)
|
1.支持工业企业通过自身实施、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等多种方式开展节能技改,对年可节约500吨标准煤(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约2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节能项目,省级财政按每吨24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13 |
2. 对新增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节水、节材、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清洁生产等示范项目,纳入省级财政奖励的,按照项目节水、节材、综合利用等节能降耗效果和投资规模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
14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主辅分离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7〕2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2015〕61号)、《福建省发展服务型制造实施方案(2017年-2020年)》(闽经信服务〔2016〕616号) |
1.制造业企业剥离科技研发和工业设计环节,设立服务企业的资产总额超过500万元的,对新设立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补助。制造业企业剥离设立的服务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分别达到300万元、500万元且至少服务5家制造业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制造业企业新增的外包科技研发、工业设计业务,按合同实际发生额的30%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的补助。对制造业企业新增的外包物流运输业务,按合同实际发生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的补助;2.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在一次性5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制造业企业采购智能软硬件及相关设备对生产线进行改造,实施在线监测、个性化定制、整体方案解决等服务型制造项目的,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省级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新增投资1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按项目投资额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省级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一次性奖励50万元。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在一次性5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省级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向行业开放共享生产、服务资源,受益企业数量超过10家以上的,给予30万元至50万元奖励。 |
15 |
《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快递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6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冷链物流加快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3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2016年第二批投资工程包的意见》(闽政办﹝2016﹞14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 省经信委关于促进大中型物流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省经信委、交通厅、商务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福建省加快物流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 |
1.对物流企业承接单家制造业企业的采购、仓储、运输配送、流通加工等两个环节以上(含)物流服务外包,且单家制造业企业年度实际总外包物流费用达1000万元以上(包括物流企业按照制造企业的采购指令提供相应的物流配套服务并由配套厂商支付的物流费用),按第三方物流企业实际承接物流服务外包总费用的5%由省经信委对与制造业联动的项目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2. 对国家3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投资1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投资500万元以上建设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按平台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3.物流企业完成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且物流运营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60%以上并已开始运营的物流配送中心,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建1万平方米以上且为3家以上(含)我省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电子商务配送的标准化仓储设施、快件分拨中心,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获评国家级、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4. 对完成兼并重组且兼并资产在500万元以上并绝对控股的国家3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全球企业500强和国家5A级大型物流企业到我省新设立独立法人物流企业,根据其在闽投资规模给予5%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制造企业剥离物流环节设立物流企业的,按新设立物流企业的资产总额,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首次获评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等级升级给予补差奖励。 |
16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主辅分离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7〕2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2015〕61号)、《福建省工业设计发展行动方案(2016年-2020年)》(闽经信服务〔2016〕535号) |
1.工业设计中心项目。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省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的工业设计企业分离设立网络设计平台、工业设计供应链平台、3D打印及定制化设计平台等生产性服务新模式新业态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启动资金补助;2.工业设计大赛和活动项目。“海峡杯”工业设计大赛补助300万;“八闽杯”海峡两岸大学生设计工作坊活动每场补助不超过5万。 |
17 |
《福建省中小企业成长计划(2016-2018年)》(闽经信中小〔2016〕34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2017年全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13号)、《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闽经信中小[2017]127号)、《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闽经信中小[2017]128号) |
1.对经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认定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左右奖励;对经工信部认定公布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左右奖励;2.对经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左右奖励。对设区市经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工作给予一定金额工作经费补助;3.对入驻并通过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开展服务活动,且服务企业数量、服务满意度、服务成本支出达到一定条件的服务机构给予奖励:对上年度服务企业成本支出60万元(含)以上的申报单位分档次给予不超过服务企业成本支出50%的奖励;4.支持设区市经信部门开展企业管理提升活动,包括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企业管理咨询诊断、企业管理经验分享等;活动经费由设区市经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
18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担保业健康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3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16〕77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2017年全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13号) |
1.对项目申报业务期内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分别按年度担保额10‰、16‰的比例补偿,单家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得超过300万元;对为生产性台资企业、贸易性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分别按年度担保额16‰、10‰的比例补偿。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个担保机构当年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开展500万元以内的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担保项目比例风险分担再担保业务,按年度再担保责任余额的9‰比例补偿,当年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500万元;2.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为我省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服务的,按不超过项目申报业务期新增融资租赁合同额的5‰比例予以风险补偿,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3.对在所属行政区域内注册、本年度在“新三板”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4.支持开展设区市经信部门或服务购买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开展产融合作政银企对接活动,每场活动按照实际开支或一定比例工作经费列支。 |
19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2015〕61号) |
1.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2.对省级两化融合重点项目,按不超过近三年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20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高成长企业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49号) |
对生产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所列装备产品且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制造企业,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请保费补贴,对获得国家实际投保年度保费 80% 补贴的制造企业给予实际年度保费20%的补贴。 |
21 |
《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闽经信技术〔2014〕41号) |
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价格60%、属于省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价格30%对生产企业给予补助,用于生产企业研发费用补助和用户风险补偿,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
22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6号) |
对优势企业建设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省级财政按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
23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医药产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4〕98号)
|
1. 实施国内2010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改造或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GMP改造、科技成果转化、检验检测等项目视同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包括技术、软件等)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保健按摩器材企业向医疗器械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项目,参照技改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2.对具有新药证书的生物制品、化学药品和中药1类首次在本省实现产业化生产的医药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对化学药品和中药2类首次在本省实现产业化生产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化学药品3类、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和中药3-6类首次在本省实现产业化生产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3.对我省医药工业企业参加省外集中采购,单个品种在同一省份中标合同2000万元以上的,以上年度该品种同一省份销售额为基数,按实际新增部分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
24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2015〕61号) |
对2016年批复认定的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每家奖励200万元;对其中批复满一年以上且年度综合评价居前三名的国家级(省级示范基地),分别奖励300万、200万、100万元。 |
25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2016年第二批投资工程包的意见》(闽政办﹝2016﹞141号) |
对列入省级2017年工业园区改造升级工程包的项目,省经信委给予一定数额的前期补助经费;按照2017年工业园区改造升级工程包年度投资额千分之二比例给予各地前期经费补助。 |
26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5号) |
推广家庭信息应用,补助标准由各设区市经信委研究确定。 |
27 |
促进产业链创新,补助标准由各设区市经信委研究确定。 |
|
28 |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军民融合产业深度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闽经信科工〔2016〕58号) |
1.军品省外中标:单个中标军品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对取得军品科研生产许可或二类以上军品承制资格的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军民融合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补助:按项目设备(含技术、软件)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省级产业龙头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3.对符合政策条件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单位)批复立项的国防科研项目,通过项目验收或成果鉴定后,按项目立项批复经费总额的10%给予承研单位后补助,单家最高不超过150万元;4.军工单位因承担国防科研项目而购置专用实验设备(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且投资总额达100万元以上),按购置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
29 |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2016- 2020)》(工信部规〔2016〕331号)、《关于建立民爆行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工信部安全〔2017〕18号)、《关于实施危险物品一体化监管改革的意见》(闽政〔2016〕7号)、《关于提高民爆物品行业安全管理水平六条措施》(闽经信科工〔2017〕111号)、《福建省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闽经信科工〔2014〕263号) |
1.安全技术改造:(1)生产线技术改造参照现行技术改造补助标准或技改基金标准;(2)区域、县域中心库建设符合危险源集中管控和销售爆破服务一体化发展要求,且通过安全验收的,按照项目总投入的10%予以事后补贴,单个项目不重复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2.减少危险源: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许可产能注销或转移至省外的,按照工业炸药每吨、雷管每万发、索类产品每万米1千元的标准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民爆物品销售许可注销登记的,按照其注销的仓储设施许可储量工业炸药每吨、雷管每万发1万元的标准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3.安全监管能力提升:(1)每三年组织一次省级演练,由各生产点所在地市级经信部门轮流承办、生产企业协办,每次演练经费不超过30万元;(2)市级经信部门负责落实本辖区监管人员培训工作,轮流承办省级培训任务,承办省级培训的经费每次不超过5万元。 |
30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2017年全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13号) |
1.省外公开招标中标奖励,建议按不高于中标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建议对龙头企业省内上下游协作配套新增采购予以奖励,标准由各地市自定;2.对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当年月报纳统的规下转规上企业、当年新投产纳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建议省级切块资金每家奖励5万元左右,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地市自定。资金由各地市根据省市县资金来源情况进行统筹;3.强化工业运行调度落实完成工业增长目标任务,建议每个设区市经信部门20万元,平潭实验区经信部门10万元,8个重点县(市)每个5万元。监测省级工业龙头、高成长和新增长点项目企业,建议各地市金额按辖区监测企业数量,龙头高成长企业每家2500元左右,新增长点每家600元左右。建议参加工信部季度问卷调查企业市级经信部门可根据实际完成有效问卷调查的企业每家每季100元左右。建议市级经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从中安排奖励给监测企业信息报送人员(问卷调查企业填报人员)。 |
31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意见》(闽政【2016】60号) |
支持平台建设,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平台给予补助,每个平台最高补助300万元。 |
32 |
推动关键技术产业化,每个专项最高补助1000万元,。 |
|
33 |
1.对各地市的集成电路设计中心(公共服务平台)购买的EDA工具和相关测试设备,用于开展设计、测试等公共服务的,视其服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数量和服务效果给予补贴,最高可达500万元;2.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对其研发新芯片产品初次试流片,按多项目晶圆(简称MPW)试流片加工费50%、芯片工程片加工费(含光刻版费)30%的额度进行补助,每个单位每年补助总额最高可达100万元;3.对年缴纳税收500万元以上或产品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
|
34 |
实施工业互联网示范工程,对每个示范工程最高可给予200万元补助。 |
|
35 |
1.对首次采购或首次使用本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自主研发的、具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各类软件产品、集成电路设计产品、动漫游戏等数字内容产品,或软件服务及解决方案的本省使用单位,给予风险补偿资金补助,最高可达软件产品或服务价格的30%;2.企业参与省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达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合同完成金额的3%给予奖励。同一个项目、系统或产品奖励金额最高可达20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奖励最高可达300万元。 |
|
36 |
1.依托全国性及省级软件设计大赛、动漫游戏创意设计大赛、厦门国际动漫节等,发现及选拔各类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人才,对以上各类活动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2.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给予每人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3.建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优秀骨干人才培育机制,对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且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不低于5万元的优秀骨干人才所承担的软件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
|
37 |
《福建省实施<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闽委发[2015]11号) |
建议对电子信息、智能制造重点企业或重大新建项目,新招聘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预备技师以上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合同,并缴纳社保),每人给予补助3000元,每家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