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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当前工业稳定增长正向激励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21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晓莹   浏览:
闽经信计财〔2017〕150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委(经信局、经发局)、财政局(不含厦门):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工业稳定增长,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正向激励机制促进有效投资的八条措施(试行)》(闽委办发〔2017〕4号)通知精神,决定从今年6月份开始到年底,对全省工业主要目标完成情况实施正向激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业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奖励

(一)工业增加值完成情况奖励

1.奖励对象

对累计完成工业增加值序时进度,且月度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较去年同期可比增速前三位的设区市,以省统计局核算的数据为准。其中,1-6月序时进度要求为45%、1-7月51%、1-8月60%、1-9月70%、1-10月78%、1-11月88%、1-12月100%。

2.奖励标准

月度增加值增速第1位的奖励300万元,第2位的奖励200万元、第3位的奖励150万元,若遇月度增速相同的按其累计增加值增速高低排序。

3.资金使用

奖励资金安排给当月对本地工业增长贡献大、拉动作用强、产值增速前列的规上制造业企业,列入省级工业龙头、高成长、新增长点项目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具体增速要求、奖励标准、企业名单等由被奖励设区市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二)技改投资完成情况奖励

1.奖励对象

对累计完成技改投资序时进度,且当月技改投资增速+累计技改投资增速总和排名前三位的设区市。其中,1-6月序时进度要求为45%、1-7月53%、1-8月62%、1-9月71%、1-10月80%、1-11月90%、1-12月100%。

2.奖励标准

对排名第1位的奖励100万元,第2位的奖励80万元,第3位的奖励60万元,若遇增速总和相同的按其当月技改新增投资额大小排序。

3.资金使用

    奖励资金由设区市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用于技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

 (三)工业用电完成情况奖励

1.奖励对象

月度工业用电同比增长前三位的设区市,以省电力公司统计的数据为准。

2.奖励标准

月度工业用电增速第1位的奖励300万元,第2位奖励200万元、第3位奖励150万元,若遇月度增速相同的按当月新增工业用电量大小排序。

3.资金使用

奖励资金安排给当月对本地工业用电增长贡献大、拉动作用强的规上制造业企业,列入省级工业龙头、高成长、新增长点项目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具体增速要求、奖励标准、企业名单和单家企业最高限额等由被奖励设区市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当年新投产企业原则上不列入奖励范围。

    二、工作要求

1.各设区市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正向激励办法,于6月20日前报送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对央属、省属企业的奖励按属地原则由各地负责安排。

2.省级奖励资金根据各地指标完成情况按月下达,各设区市要在省级奖励资金到位后的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奖励对象(其中技改投资奖励资金由设区市按季度拨付到奖励对象)。

3.各设区市要积极促进规下企业上规模,对新纳统的规模企业,按照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指南的通知》(闽经信计财〔2017〕146号要求及时给予奖励。
    4.各设区市切实加强运行协调调度,鼓励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充分发挥产能,积极配合统计部门指导辖区规上企业做好联网直报工作,实现应统尽统。

5.各设区市应加强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做到专款专用,并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奖励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6.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地工业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和奖励资金兑现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7.各设区市要切实强化政策落实,确保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全年工业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依据。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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