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省直各有关单位、省属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闽委发〔2016〕15号文)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部分行业过剩产能的意见》(闽政〔2016〕30号),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我省供给侧改革有关工作部署的通知》(闽政办〔2016〕124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做好“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福建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精神,紧紧围绕“去产能”重点任务,做好“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协调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深入推进供给侧改革为抓手,分类应对、逐企施策,稳妥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重点突出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切实减少无效低端供给,加快盘活存量资产,有效化解“资金链、担保链”风险,修复经济发展动力,建立健全市场化退出长效机制,为促进市场充分竞争,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引导,企业主体。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减少行政干预。充分尊重企业意愿,鼓励引导其主动承担职工安置、债务处置等责任,自主选择退出途径和方式,避免“拉郎配”。
2.坚持政府推动,依法处置。加强政府协调引导,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创造良好外部环境。严格遵守《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相关产业政策,依法依规处置“僵尸企业”。强化政策托底能力,实现对少数不得不破产清算的“僵尸企业”的稳妥处置。
3.坚持统筹谋划,突出重点。立足产业基础和长远发展,准确把握工作节奏和力度,不搞齐步走、一刀切,统筹推进“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把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矛盾突出的行业作为突破口,将处置“僵尸企业”与去产能相结合,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4.坚持因企施策,分类处置。根据不同企业特点和问题性质合理分类,创造条件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准确研判潜在风险,周密制定处置方案,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5.严防国资流失,维护稳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维护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
(三)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优胜劣汰机制,通过“兼并重组盘活一批、技术改造转型一批、关闭破产退出一批”等处置方式,实现“僵尸企业”市场出清。到2020年底,全省“僵尸企业”基本出清,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有效资产得到合理处置。国有资本结构不断优化,资本配置效率显著提升,企业市场化退出长效机制基本健全。
二、主要任务
(一)因地制宜界定“僵尸企业”口径
“僵尸企业”主要指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存在且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结合我省实际和产业特点,具体参考标准为:连续1年以上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且未缴增值税;或者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主要靠政府或集团总部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生产经营,且剔除补贴后连续三年以上亏损;或者资不抵债且解套无望、长期停产且复产无望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具体口径由各地参照以上特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由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确定。
责任单位: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深入排查“僵尸企业”实情
地方政府和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该承担处置“僵尸企业”工作的领导责任,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和风险评估,建立完善“僵尸企业”情况档案,摸清企业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拖欠职工工资和集资款(含生活费)、欠缴社保费、拖欠税费、涉诉、产权瑕疵、需安置人数(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及费用等情况。
责任单位: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分类有序处置“僵尸企业”
一是重点推进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僵尸企业”信息共享机制,联合开展“僵尸企业”分类评估,实现金融、财税、人社、司法等相关措施的“同进同出”,分类推进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形成处置“僵尸企业”工作合力。
兼并重组盘活一批。对同业恶性竞争、行业重复建设、技术水平偏低的“僵尸企业”,通过增资减债、同类同质企业兼并重组、产权多元化改革等方式,提高产业集中度,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全面提升企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技术改造转型一批。支持具有一定发展潜力但因技术工艺落后、产能效率低下等多种原因暂时陷入困难的企业创新发展,通过加大技改投入,开发生产适销对路的高附加值产品,运用产权手段,引入战略投资者和员工持股,激发企业活力。
关闭破产退出一批。对产品没有市场或处于产业链低端的企业,以及缺乏竞争力、抵御风险能力差、长期亏损的企业,以市场机制为主,辅以政策支持,通过产权转让、清算注销等方式,依法依规处置,实施关闭破产退出。
责任单位: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二是分类处置非国有“僵尸企业”。地方政府应按照属地处置的原则,综合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律手段,采取市场化退出、兼并重组、扶持发展等方式,进行分类处置。
对现有资产和资源仍具有一定价值的企业,采取兼并重组、债务重组、破产重整的方式,引导优势企业对其进行兼并重组,整合、盘活企业资产资源,实现企业扭亏脱困。
对当前经营困难,但其资产质量、市场前景明朗的企业,采取扶持发展的方式,减少企业经营压力,帮助企业重新焕发活力,实现自我脱困。支持企业加快开展技术改造,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适应市场需求、满足消费升级需要的产品;协助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减免企业各类费用征收,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
对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采取破产退出的方式,引导企业依法通过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司法程序退出市场。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停止对此类企业的各种财政补贴和不同形式的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快对此类企业不良贷款、呆坏账的处置进度,停止对此类企业新增贷款,逐步退出存量贷款,加快企业市场化退出。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建立长效退出保障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利用实施用能、用地、用水、排污权等资源要素差别化价格政策措施和强化环保、能效、质量、安全、技术等方面的执法以及“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金融措施,加快倒逼“僵尸企业”重组或退出。
责任单位: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完善配套政策
(一)完善财政政策
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安排“僵尸企业”处置专项经费,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专项用于解决“僵尸企业”处置中的企业职工安置、化解债务奖补。建立破产费用专项资金并将无产可破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解决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的报酬问题,激发破产管理人的工作积极性。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落实税收政策
落实好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出台的有关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包括破产重整)等税收优惠政策。
对“僵尸企业”开展兼并重组,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它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在重整程序中因继续经营需要领购发票的,不要求企业先行补缴历史欠税。对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及资产处置中产生的税费,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减免。对“破产清算类”企业,按照企业注销清算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清算所得可依法弥补在规定期限内的以前年度亏损。
责任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强化金融支撑
鼓励地方政府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同业间会商协作,依法支持法院主导的破产重整等司法程序。鼓励金融机构对并购方提供并购贷款、支持发行并购票据和引入并购基金等综合金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僵尸企业”,探索通过银企协商等方式,对重整后的企业继续给予相关金融支持。对于确实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回收、实事上已形成不良的“僵尸企业”贷款,积极推动银行通过债务重组、清收核销、打包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责任单位:福建银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金融办、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落实土地管理政策
对兼并重组企业其工业用地不涉及改变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符合条件的“僵尸企业”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享受“三旧”改造政策。对产能过剩、经营低效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改造开发后,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有权人民政府审批,可补办出让手续,补签土地出让合同,经评估后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原土地使用者利用现有工业厂房用地举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仓储物流及其它新兴产业的,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简化工商注销程序
建立“僵尸企业”工商注销“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审理,集中解决“僵尸企业”工商登记注销问题。切实落实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破产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的,应予以办理。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严厉打击逃废债务行为
各地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恶意逃废债打击力度,将故意隐匿和转移资产、假倒闭、假破产、伪造租赁合同、刻意脱保、“失联”乃至逃逸等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逃废债“黑名单”,通过网站、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和城市广场屏幕滚动公布等多种形式曝光。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通过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国出境、资格准入以及动产、不动产过户变更,不得享受政府财税政策,不得进入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投标等多种手段加大对恶意逃废债的惩处力度。
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妥善安置职工
把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处置“僵尸企业”工作的首要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开展调研走访,指导企业细化和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做到“一企一策、一厂一策”。对安置计划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支持企业创新方式方法,挖掘潜力,吸纳更多的原“僵尸企业”职工,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现有工作岗位。确需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按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解决企业清算后职工档案社会化管理、户口、人事关系移交问题。对“僵尸企业”处置后的失业人员,要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积极提供就业服务。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福建省处置“僵尸企业”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处置“僵尸企业”有关政策,研究解决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各地和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开展“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高度重视“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切实承担属地处置的领导责任,高度重视“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的维稳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防止经济领域问题传导引发社会问题。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国资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二)明确目标任务
各地方政府和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根据本指导意见要求,深入细致分析所属“僵尸企业”情况,明确处置工作任务、责任主体、完成时限,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建立工作台账,制定处置“僵尸企业”实施方案并报省经信委、省国资委备案。
责任单位: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加强府院联动
各级政府、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主动与法院建立府院联动机制(或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的制度功能,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协调研究解决破产审判中涉及的维稳、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发挥破产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作为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支持资产管理公司、清算公司等从事企业风险处置的托管重组业务和破产管理人工作。
责任单位: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严防国资流失
处置“僵尸企业”工作要严格处置程序,加强过程监管,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要依法依规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内部审核流程。对产权和资产处置事项,要严格遵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相关制度规定,认真履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产权整改等工作程序,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落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监督责任。
责任单位: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营造良好氛围
加大做好处置“僵尸企业”的宣传力度,加强企业破产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宣传和普及。通过组织召开现场会、编印工作简报、主流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宣传各地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有效做法和典型案例,引导企业负责人、广大职工破除观念障碍,增强改革信心,营造积极稳妥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国资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加强督查考核
地方政府和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切实把责任层层细化分解到具体的单位、企业、项目和责任人,确保每项工作,每个时间节点,都做到有人负责,有人督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及时将本地区“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分别报送省经信委和省国资委。省经信委、国资委将汇总报省政府并视情开展专项督查。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国资委,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