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国发〔2016〕48号),在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闽政〔2016〕21号)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有效降低我省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提升发展竞争力, 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做到审批更简、监督更强、服务更优。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标准化。对接国家新确定取消和下放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继续精简工业生产、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审批,精简评估事项,探索实行“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区域评估”“联合验收”等新模式,将各种审批后置事项“串改并”,各种审查与验收“单改综”,各种检验、检测、认定、认证事项“多变少”,不断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减证和推进“证照分离”,放宽市场准入。全面清理调整各种行业准入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职业资格证,进一步清理精简证照年检和证明办理事项,推进“多证合一”,切实解决企业“准入不准营”问题。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V3.0版建设,推动口岸信息互换、企业备案信息共享,深化协作共管。
责任单位:省审改办、发改委、人社厅、住建厅、工商局、商务厅
二、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
(二)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出台进一步优化全省清洁能源运行调度实施方案,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促进清洁能源的消纳和工业经济平稳运行。建立售电市场主体准入退出管理机制,逐步扩大参与市场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直接交易电量规模,2017年扩大到380亿千瓦时以上;鼓励符合条件的工业用户参与直接交易,推动符合条件的火电、核电、水电机组参与直接交易;积极推动售电公司代理中小用户开展电力直接交易。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物价局,福建能源监管办
(三)降低企业用电费用。简化增容、减容、暂停、变更用电等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限,放宽变更周期,暂缓用电申请次数限制,允许用户每季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免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增电力用户临时接电费用,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四)降低企业用气费用。推动双气源供气,支持下游用户自由选择上游气源。推进各级天然气公司对用气大户实行优惠气价。有序推进天然气管网设施向第三方公平开放,加快推进天然气大用户直供。建立门站价格联动机制,降低中间环节费用。加强燃气输配价格监管,从严从紧制定城市燃气输配价格,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住建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我省鼓励发展、列入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大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优惠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支持企业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减轻企业一次性支付土地费用成本的负担。鼓励工业企业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各地应建立企业用地税收挂钩制度,出台相应的鼓励措施和地价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地税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降低企业税负
(六)重点落实企业关注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涉企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对符合产业政策但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对企业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余热、余压发电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100%即征即退政策。对企业工业生产过程中余热、余压发电取得的收入且符合税法规定的,可按规定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且符合税法相关规定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企业改制重组符合契税相关优惠政策的,免征契税;符合土地增值税有关优惠政策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税收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安置职工、偿还债务和搬迁改造、扩大生产。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财政厅、经信委、科技厅、国土厅、国资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降低涉企收费
(七)清理规范政府收费。用好中央授权地方自主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自2017年5月1日起对工业企业停征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2年。自2018年1月1日起停征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中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2年。进一步清理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温泉开采费、劳动能力鉴定费、车辆运营证工本费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工本费,对工业企业实现管理类、证照类、登记类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向社会公布《福建省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等各项收费目录清单,建立目录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更新目录清单内容。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物价局
(八)进一步降低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认真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文件,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公布收费清单。全省各级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服务费按50%收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交易平台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服务收费。全面清理各类电子政务平台收费,严禁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捆绑服务收费。从2017年7月1日起,免收工业企业法人数字证书(电子政务)服务收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在建项目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专业服务收费由审批部门承担并纳入部门预算。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利用影响强制企业入会,严禁违规收费,降低不合理收费标准。将货物港务费整合并入港口建设费,按政府性基金管理。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发改委(数字办)、经信委、国资委、财政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民政厅、商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九)减轻企业专利收费。全面落实财政部等部门《专利收费减缴办法》,鼓励和支持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享受国家优惠政策,降低专利申请成本。自2017年起至“十三五”期末,对有效期6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第7—9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30%;有效期9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第10—15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50%,所需资金从省知识产权部门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
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
五、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完善企业融资担保。各设区市至少设立1家资本金5亿元以上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立1家资本金1亿元以上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GDP总量达到或超过300亿元的县(市、区)至少设立1家资本金2亿元以上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到2018年底,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或分支机构实现县域全覆盖。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比例风险分担担保(再担保)业务,对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的小微企业贷款,年化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政策性担保机构承保的小微企业贷款给予利率优惠,降低担保机构保证金缴存比例或取消担保机构保证金,放大担保倍数,延长代偿宽限期。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金融办,福建银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一)加快各类拖欠资金清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快清理以政府、大企业为源头的资金拖欠。各级政府要按政府(含国有企事业单位)拖欠账款问题、工商企业账款拖欠问题、银行信贷拖欠问题、其他资金拖欠问题等类型,依托现有的清理政府欠款专项整治、企业破产和信贷风险处置、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等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协商形成处置资金拖欠的措施方案,有效解决辖区内的资金拖欠问题。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国资委、住建厅、财政厅、金融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十二)降低公路运输物流成本。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通行费支持物流业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17〕41号)文件,对承运我省沿海港口装(卸)船的外省货物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统一降低为2类车标准征收车辆通行费,承运我省沿海港口装(卸)船的其他货物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统一按车型分类标准征收车辆通行费。对行驶南平、三明、龙岩、宁德等地市部分高速公路路段的大型货运车辆实行“递远递减”阶梯计费。对年度缴纳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800万元以上的本省物流企业,下一年度使用闽通卡支付的通行费一律给予减征5%,其中,每年增量通行费部分给予减征10%。加快建设我省“营改增”通行费发票过渡系统,提供经营性路段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17年7月1日前投入使用。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物价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三)降低铁路运输物流成本。落实铁路局运价调整自主权政策,直通运输价格按市场化定价原则,由承运方与托运方协调确定,逐步推行按货物实际重量计费。铁路企业可接受用户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铁路运费。开展清理规范涉及铁路货物运输有关收费工作。
责任单位:南昌铁路局、省物价局
(十四)优化产业布局。加强产业规划和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降低企业采购、物流等方面的生产成本。着力开展产业链项目招商,利用重点产业梳理成果,推动各地和相关园区填平补齐产业链缺失环节,完善上下游产业配套,提高产业发展的协作、集约化水平。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