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商务电商〔2017〕8号
各设区市(不含厦门)商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15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快递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6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89号),推动落实《福建省商务厅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建设的实施意见》(闽商务电商〔2017〕6号)等相关政策,根据我省商务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我省继续对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项目、电子商务与快递业协同发展项目、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项目予以支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申报单位必须满足以下基本申报条件:
依法在福建省(不含厦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能按规定向商务、统计、邮政管理(仅快递企业提供)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
(二)申报单位必须提供以下基本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以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仅快递企业提供)。申报企业如果是在闽纳税的法人企业分支机构,还需提供在闽纳税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以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分支机构名录(仅快递企业提供);
2.经中介机构审计的2016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3.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附件1);
4.申报企业如为电子商务企业,需入驻福建省电子商务与服务外包统计公共服务平台(正统网)并按要求报送电子商务相关数据(详情请询当地统计部门)。我厅将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统一向省统计局确认,未入驻平台的申报企业视为不符合申报条件。
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项目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跨境电子商务集散配送中心和展示交易中心建设补助: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或具备海关与检验检疫监管条件的区域设立跨境电子商务集散配送中心和展示交易中心,且场地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购买或租用场所(土地)费用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二)跨境电子商务国际物流费用补助:对年支付EMS、邮政小包、UPS等国际物流费用达200万元以上的我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其国际物流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
(三)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项目建设补助:推进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或为我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简化通关、物流、支付、税务流程等公共服务项目,按新增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200万元。
(四)跨境电子商务品牌创建奖励:对跨境电子商务年销售额首次超过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奖励。
(五)闽货自营电子商务平台奖励:支持我省行业商协会、龙头企业、专业市场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发展覆盖产业链上下游的行业垂直自营电子商务平台,对网上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的平台,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六)闽货网上专业市场奖励:支持我省行业商协会、龙头企业、专业市场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在阿里巴巴、京东等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闽货网上专业市场,对入驻实体企业50家以上、网上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网上专业市场,给予运营方最高100万元奖励。
(七)闽货上网拓展市场奖励:支持我省老字号、著名商标、“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特色工艺美术品以及传统商贸流通企业、批发市场、工业企业,利用自营电子商务平台或第三方平台销售产品,对网上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如为农产品销售企业,网络零售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的上述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八)商贸服务业电商化转型奖励:支持品牌企业连锁店、百货、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商贸流通企业和家政、婚庆、健康、养老等生活服务行业企业开展电商化转型,对网上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且在总销售额中占比30%以上的上述企业(家政服务企业申报条件为网上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且在总销售额中占比20%以上),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家政服务企业最高20万元)。
(九)电子商务优秀服务企业奖励:对从事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策划设计、代运营、分销应用、网络推广、拍摄、信用认证等(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除外)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企业,择优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
(十)电子商务专才培训奖励:对根据新颁《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电子商务师考试(评)大纲》开展电子商务专才培训且通过国家电子商务师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评)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培训机构,给予最高25万元奖励。
(十一)电子商务重点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对国家部委或省政府确定的与电子商务相关的重点项目贷款,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贴息的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
(十二)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创建奖励:对经商务部确定创建的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已获得省级电子商务发展资金支持的不再支持)。
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项目具体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相关申报表样及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5。
三、电子商务与快递业协同发展项目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快递综合服务站点建设补助:支持第三方企业整合利用各类资源,与3个以上(含)快递品牌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建成运营6个月以上的快递综合服务站点100个以上,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二)快递投递终端建设奖励:对建设并在运营的快递投递终端格口数量超过1万个,供3个以上(含)快递品牌企业使用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三)快递企业壮大规模奖励:对年快递业务量突破1000万件、2000万件、5000万件和1亿件,服务开展电商业务的企业客户(快递发件量超过3万件)不少于10家的快递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分档奖励。
(四)推进仓配一体化奖励:对为我省5家以上(含)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提供仓配一体化服务,日均发件量超过1万件且建仓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快递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五)设施投入和技术改造补助:鼓励快递园区、快递企业购置或升级改造主要用于电商业务仓储及快递操作的设施设备,对于投资额200万元以上、日处理快件量设计能力4万件以上的新建项目和改造升级项目,按新增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六)电商快递园区建设补助:对建设在机场、港口、铁路、绕城高速及其周边沿线,或在产业集聚地,为进驻的电商、快递企业提供道路、水电、仓储、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含新建及传统仓储设施、废旧工业厂房改造),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款),操作及仓储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的电商快递园区,按新增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七)电商企业仓储建设和仓储外包补助:1.对自建仓储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平方米仓库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最高100万元。2.对与规范的第三方仓储企业签订外包服务协议进行仓储管理的电子商务企业,根据单量给予每单0.5元补助,最高50万元。(二选一)
电子商务与快递业协同发展项目具体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申报材料详见附件3,相关申报表样及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5。
四、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项目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海外仓(含公共海外仓)建设补助:对企业在重点目标市场国家(地区)建设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仓储总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日均发货量达1000票以上,根据其仓储面积、功能配置、信息化建设等情况,对企业海外仓场地购置租赁、仓储设施扩容升级等费用,按新增实际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
(二)公共海外仓示范项目奖励:对申报省级试点的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具有自主或第三方的仓储管理系统,配套仓储设施及公共服务项目完善,仓储总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日均发货量达3000票以上,能服务10家以上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传统外贸企业,通过公共海外仓进出口货值5000万元以上,业务内容、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公开透明的,经择优评选对试点示范项目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
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项目具体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申报材料详见附件4,相关申报表样及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5。
五、委托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评定项目
以下项目委托各设区市(不含厦门)商务主管部门(下同)按相关文件精神组织申报评定。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89号)第一条和第二条涉及的平台服务费补助、第四条涉及的农村物流补助、第五条涉及的拓建经台跨境电子商务通路奖励及跨境电商交易额奖励(可按交易额增量给予重复支持)。
2.企业引进高端电子商务人才奖励。支持企业引进高端电子商务人才(从事电子商务及互联网领域相关工作满3年,年薪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国外或省外知名或高成长性电子商务企业担任高级管理、高端运营及高端技术人才),对与我省电子商务企业签订三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电子商务高级人才,每人发放一次性安家补助10万元。
备注:(1)引进时间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2)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引进人才的劳动合同,过往任职经历、任职企业背景介绍及证明文件,税务部门出具的通过申报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证明复印件。
3.企业录用电子商务专才奖励。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157号)文件精神,对拥有从业人员15人以上,持有通过新版《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电子商务师考试(评)大纲》及新版鉴定平台取得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实际工作半年以上,同一年度不得在多家企业重复申报)人数超过(含)5人的企业,按照符合条件员工人数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单家企业累计不超过20万元。
备注:(1)本项目不同年度可追加支持。如某企业某次申报时有符合条件的员工10人,获得相应奖励;再次申报需有符合条件的员工超过10人,审核通过后根据超过人数按照标准给予追加奖励。(2)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员工信息,核对证书原件,对真实性负责。此外,为避免同一人员、同一年度在不同设区市多家企业重复申报,请于7月10日前参照第一章第(十五)条上报人员名单,由省商务厅检查排重。
4.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补助。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110号)文件精神,按照《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实施〈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设置与服务要求〉规范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7〕5号)文件要求,对被授予“福建省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牌匾的站(点),给予每个(乡镇)服务站不超过1万元、每个(村级)服务站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的服务站除外)。
5.企业发展移动电子商务奖励。对我省自营移动商城和B2C类微商,网上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6.外贸企业入驻跨境电商平台补助。由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年度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相关措施(闽商务外贸〔2017〕8号)组织申报评定。
六、申报程序
(一)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企业申报(如无特别说明,项目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单位提供的复印件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需核对原件;电子商务与快递业协同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需与邮政管理部门核实。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二)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申报要求做好推荐工作,并将推荐项目联合行文于2017年7月10日前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企业申报的纸质材料(A4纸、简装成册,加盖边缝骑缝章)送省商务厅3份,并报电子版至电子邮箱:fjecid@163.com,逾期不予受理。
(三)为加快开展惠企资金网上公开试点工作,我省启用惠企惠农项目资金管理平台,莆田市城厢区、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经营主体需通过惠企惠农项目资金管理平台同步按流程进行申报(通过平台进行企业申报、县市初审、省厅审核等环节)。
七、其他事项
(一)本次项目资金从预拨的电子商务发展资金(资金下达文号闽财外指〔2017〕4号)中列支。如无特别说明,奖励类项目给予一次性支持,补助类项目累计支持次数不超过3次。申报企业已获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等中央财政资金,以及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物流业发展资金等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类型项目不重复支持。
(二)委托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申报评定的项目,请于7月20日前完成资金下达,从预拨资金中列支。相关资金拨付及绩效评价等情况请于2017年7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
(三)在专项资金申请和使用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挪用截留、挤占资金的行为,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除有权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申请资金资格外,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统一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确定扶持方案的重要参考。
(五)本通知及附件相关申报材料可从省商务厅门户网站www.fiet.gov.cn“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
(六)所有申报项目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申请对象有关申请条件减按75%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