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时期对外贸易“优进优出”战略,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国际知名品牌,进一步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推进我省由外贸大省向外贸强省转变,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原则
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评选,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按照分类申报、分类管理的方式,实行动态管理。
二、申报资格条件
申报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应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一)在福建省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拥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
(三)企业上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且在国际市场具有一定份额。
(四)通过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
(五)申报类别商品在境内外(含港、澳、台)已注册商标,且商标在有效期内;商标注册范围(核定使用商品)涵盖申报类别商品,申请企业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六)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认定指标
对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企业,按下列指标进行量化评分:
(一)研发创新能力(15分)
1.被境内外知识产权部门授权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须在申报类别商品范围内)数量。
2.获得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及以上科技进步奖、高新技术产品(须在申报类别商品范围内)情况。
3.被认定为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能体现企业综合研发创新能力的情况。
(二)按照国际标准(覆盖范围包括申报类别商品)组织生产(15分)
1.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相关行业认证(ISO9000系列、GMP、HACCP、农产品有机认证、Oeko-Tex Standard 100、ISO/TS16949等)情况。
2.通过国际通行的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认证情况。
3.通过国际通行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0系列)认证情况。
4.通过国际通行的社会责任标准(SA8000)认证情况。
5.参与制定、修订产品(技术)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
(三)市场销售(40分)
1.企业上年度销售总额及增长情况。
2.国际市场开拓能力。
3.申报商品的国内和国际市场占有率及排名情况,申报商品国际市场销售额在行业内排名情况。
4.企业纳税情况(上年度上缴国税、地税部门的各项净入库税款,以国税、地税部门开具的纳税证明为依据。)。
(四)商标注册及保护(10分)
境外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范围须涵盖申报类别商品)、境外收购品牌(范围须涵盖申报类别商品)和申请海关知识产权备案保护情况。
(五)全球化经营情况(10分)
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处)、营销机构、技术培训中心、研发中心、生产基地、批发分拨中心、海外仓及售后服务站的数量,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情况。
(六)社会评价(10分)
获得政府质量奖、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称号(有覆盖范围的,应包括申报类别商品)的情况。
以上均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佐证材料。
四、申报商品类别
申报商品类别分为七大类,具体如下:
(一)机电类,包括电子信息、节能灯具、装备制造、电机、家用电器、汽车配件等产业。
(二)纺织服装类,包括纺织、服装等产业。
(三)轻工工艺类,包括文具、家具、装饰品、陶瓷树脂、箱包、伞、鞋、钟表、日用杂项等产业。
(四)五矿化工类,包括五矿、化工等产业。
(五)建材冶金类。
(六)医药保健类。
(七)食品土畜类,包括水产品、其它食品等产业。
五、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报“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时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并按照顺序制作目录、标明页码、装订成册。书面材料一式两份,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原件备查,各项证明材料在申报时需在有效期内。
(一)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三)由会计、审计部门出具的2016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国税、地税部门开具的纳税证明。
(四)企业近三年国际市场销售及比增情况、申报商品的国际市场销售情况及比增情况;由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级行业商协会、知名咨询或统计调查公司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报商品近三年国内和国际市场占有率及变动情况、行业排名及变动情况的佐证材料。
(五)境内外商标注册证明及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情况,境外收购品牌相关证明材料(如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外管局备案登记表、收购合同、商标注册证书、付汇凭证、发票等)。
(六)设立境外生产性企业、营销机构、售后服务中心、仓储中心或研发中心等证明材料,自建跨境电商平台或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外贸营销的证明材料。
(七)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以及行业认证的证明材料、实验室认证认可证书(如CMA、CNAS证书等),食品类生产企业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家电类生产企业须提供3C认证。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证明材料。
(八)有效期内的专利证书,获得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称号、高新技术产品和科技进步奖证明材料。
(九)获得政府质量奖、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证书或文件。
(十)企业近五年创建品牌、开拓国际市场工作规划以及企业认为需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均应真实、有效,提供外文材料的,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六、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申请“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的企业,按照资格条件和评审标准,向各设区市商务部门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二)初审。各设区市商务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分类汇总,填写《初审合格企业汇总表》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商务厅。
(三)评审。商务厅对各设区市商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进行综合评审。商务厅将根据评审情况,综合考虑产业特点、地区差别、企业类型等因素,提出“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入选名单。
(四)公示。商务厅通过“福建省商务厅”官网公示入选名单,经对外公示无异议,正式发布“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名单。
七、政策鼓励
省级财政资金对入选企业开展的外贸品牌建设活动给予扶持,对自主品牌建设成效显著、国际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入选企业给予奖励。入选企业在广交会等重要展会展位分配、出口信用保险、境外展会支持等优先予以支持。各设区市对入选企业加大扶持和培育力度,加强对入选品牌宣传推介。
八、监督管理
(一)企业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若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撤销其称号并取消下一届评选资格。
(二)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实行动态管理,入选品牌有效期为三年。入选企业须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商务厅提交上一年度品牌建设工作总结(含自主品牌建设和推广情况、国际市场销售情况及趋势预测、国际市场开拓情况等)。
(三)为保持品牌的先进性和代表性,商务厅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已入选“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的企业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暂停或撤销其称号。
九、本办法由福建省商务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