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单位现场专项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11  来源:经信委  作者:晓莹   浏览:
闽经信函中小〔2017〕813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关于开展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闽经信中小〔2017〕128号)、《关于开展2017年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闽经信中小〔2017〕127号),为进一步做好审核工作,经公开招标,决定委托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现场专项审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审计时间
2017年9月6日-10月10日。
二、专项审计对象
通过专家评审的257家2017年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单位(附件1)、7家2017年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单位(附件2)。
三、专项审计内容
(一)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审计依据:《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闽经信中小〔2017〕113号)、《关于开展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闽经信中小〔2017〕128号)。
2.审计重点:《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项审计意见表》(附件3)中的审计要点及专家评审中提出须进一步核实的相关内容。
(二)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1.审计依据:《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闽经信中小〔2017〕112号)、《关于开展2017年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闽经信中小〔2017〕127号)。
2.审计重点:《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专项审计意见表》(附件4)中的审计要点及专家评审中提出须进一步核实的相关内容。
四、专项审计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经信部门。通知辖区内专项审计对象认真准备并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做好审计工作。请各设区市经信部门各确定一名联系人负责做好审计对接工作,名单请于9月8日前报送我委(中小企业处)。
(二)专项审计对象。应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专项审计工作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和书证,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所提供相关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通知具体开展现场审计的时点前准备齐全。
(三)专项审计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与我委签订的委托协议和审计重点,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包括时间、材料清单等),公正、客观、独立地深入各专项审计对象实地开展专项审计工作,并于10月10日前分别将反映机构真实情况的书面专项审计报告(一式两份)以及每家专项审计对象的《专项审计意见表》报送我委(中小企业处)。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不得由专项审计对象承担。专项审计工作涉及的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廉洁纪律和保密原则,不得从事影响专项审计工作客观性、公平性的行为。
六、工作联系
工作联系:
    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处  罗天进  0591-87833524
    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 张建强 13805010970     
监督举报:
    省经信委机关纪委    0591-87846409

附件:

附件1:列入审计的2017年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单位名单.xls     

附件2:列入审计的2017年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单位名单.xls     

附件3:2017年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项审计意见表.doc     

附件4:2017年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专项审计意见表.doc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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