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经信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节能监察中心,有关第三方审核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方案》(发改环资〔2016〕1659号文)等文件精神,省经信委制定了《福建省用能权交易能源消费量审核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用能权交易能源消费量审核指南(试行)
一、指南目的
为促进全省用能权交易机制的建立,规范能源消费量第三方审核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的审核流程,确保科学合理、高效公正的开展能源消费量的审核工作,依据《福建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二、指南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对纳入用能权交易的用能单位年度能源消费情况实施的审核工作。
三、审核工作原则
审核机构从事审核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守信的原则,并负有保密义务、接受监督。
四、审核程序
审核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主要步骤包括签订协议、审核准备、文件评审、现场核查、核查报告编制、内部技术评审、核查报告交付及记录保存等8个步骤(见图)。审核机构可以根据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审核程序进行适当的调整,但调整的理由应在核查报告中予以详细说明。
审核工作流程图
(一)签订协议
审核机构应与审核委托方签订审核协议,审核协议内容可包括审核范围、应用标准和方法、审核流程、预计完成时间、双方责任和义务、保密条款、审核费用、协议的解除、赔偿、仲裁等相关内容。
(二)审核准备
审核机构应在与委托方签订审核协议后选择具备能力的审核组长和审核员组成审核组。审核组的组成应根据审核员的专业领域、技术能力与经验、用能单位的性质、规模及用能设施的数量等确定。审核组至少由两名成员组成,其中一名为审核组长,至少一名为专业审核员。审核组长应充分考虑用能单位所在的行业领域、工艺流程、设施数量、规模与场所、用能特点、审核员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等方面的因素,制定审核计划并确定审核组成员的任务分工。审核组长应与委托方建立联系,要求委托方在商定的日期内提交能源消费量报告及相关支持文件。
在审核实施过程中,如有必要可对审核计划进行适当修订,但审核组应将修订的审核计划与委托方进行沟通。
(三)文件评审
文件评审包括对用能单位提交的能源消费量报告和相关支持性材料(用能单位用能设施清单、活动数据和能源折标系数的相关信息等)的评审。通过文件评审,审核组初步确认用能单位的用能情况,并确定现场核查思路、识别现场核查重点。
文件评审工作应贯穿审核工作的始终。
审核机构应对文件评审过程中获取的支持性材料做好保存和归档工作,并依据主管部门要求提交备查。
(四)现场核查
1.现场核查目的
现场核查的目的是通过现场观察用能单位用能设施、查阅用能设施运行和监测记录(例如能源的库存记录、采购记录或其他相关数据来源)、查阅活动数据产生、记录、汇总、传递和报告的信息流过程、评审折标系数来源以及与现场相关人员进行会谈,判断和确认用能单位报告期内的实际能源消费情况。
2.现场核查计划
审核组应根据初步文件评审的结果制订现场核查计划并与用能单位确定现场核查的时间与安排。现场核查计划应于现场核查前5个工作日发给用能单位确认。
现场核查计划应包括核查目的与范围、核查的活动安排、审核组的组成、访问对象及审核组的分工等。如果核查过程中涉及到抽样,应在现场审核计划中明确抽样方案。现场核查的时间取决于用能单位用能设施数量和能源消费量数据的复杂程度和可获得程度等。
3.抽样计划
当用能单位存在多个相似场所时,应首先识别和分析各场所的差异。当各场所的业务活动、核算边界和用能设施的类型差异较大时,每个场所均要进行现场核查;仅当各场所的业务活动、核算边界、用能设施等相似且数据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式相同时,方可对场所的现场核查采取抽样的方式。审核机构应考虑抽样场所的代表性、用能单位内部质量控制的水平、核查工作量等因素,制定合理的抽样计划。当确认需要抽样时,抽样的数量至少为所有相似现场总数的平方根 (y= ),x为总的场所数,数值取整时进1。当存在超过4个相似场所时,当年抽取的样本与上一年度抽取的样本重复率不能超过总抽样量的50%。当抽样数量较多,且审核机构确认用能单位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相对完善时,现场核查场所可不超过20个。
审核机构应对用能单位的每个活动数据和折标系数进行审核,当每个活动数据或折标系数涉及的数据数量较多时,审核机构可以考虑采取抽样的方式对数据进行审核,抽样数量的确定应充分考虑用能单位对数据流内部管理的完善程度、数据风险控制措施以及样本的代表性等因素。
如在抽取的场所或者数据样本中发现不符合,审核机构应考虑不符合的原因、性质以及对最终审核结论的影响,判断是否需要扩大抽样数量或者将样本覆盖到所有的场所和数据。
4.现场核查程序
现场核查一般可按照召开见面会介绍核查计划、现场收集和验证信息、召开总结会介绍核查发现等步骤实施。审核组应对在现场收集的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确保其能够满足审核的要求。必要时可以在获得用能单位同意后,采用复印、记录、摄影、录像等方式保存相关记录。
5.不符合,纠正及纠正措施
现场核查实施后审核组应将在文件评审、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提交给用能单位。用能单位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审核组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的,应提出不符合:
(1)能源消费量核算采用的核算方法不符合审核准则的要求;
(2)用能单位的核算边界、用能设施、活动数据和折标系数等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3)提供的符合性证据不充分、数据不完整或在应用数据或计算时出现了对能源消费量产生影响的错误。
用能单位应对提出的所有不符合进行原因分析并进行整改包括采取纠正及纠正措施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审核组应对不符合的整改进行书面验证,必要时,可采取现场验证的方式。不符合的关闭可包括两种形式:(一)用能单位对能源消费量核算过程进行了修改或提供了清晰的解释或证据并满足相关要求时,审核组可确认不符合的关闭。或审核组确认用能单位已依据《福建省用能权交易能源消费量报告管理办法》向主管部门提交了偏移申请,并已依据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纠正。(二)由于企业现实条件限制等原因,在核查要求的时间期限内无法完成纠正的,审核组应判断用能单位是否制定了纠正措施,明确纠正的方式、完成时间以及纠正措施的执行计划,此时该不符合通过制定可行、合理的纠正措施进行关闭,但审核组应在核查结论中说明纠正措施的核查情况,以及本次核查中未完成纠正的详细情况,在下一年度的核查过程中,确认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应作为核查的重点。
(五)核查报告编制
确认不符合关闭后或者30天内未收到委托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审核组应完成核查报告的编写。审核组应根据文件评审和现场核查的审核发现编制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真实、客观、逻辑清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审核目的、范围及准则;
2.审核过程和方法;
3.审核发现,包括:
(1)用能单位基本情况的审核;
(2)核算边界的审核;
(3)核算方法的审核;
(4)核算数据的审核,其中包括活动数据及来源的审核、折标系数数据及来源的审核以及生产信息相关数据的审核;
(5)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的审核。
4.审核结论
审核组应在核查报告里列出审核活动中所有支持性文件,在有要求的时候能够提供这些文件。
审核组应在核查报告中出具肯定的或否定的审核结论。只有当所有的不符合关闭后,审核组方可在核查报告中出具肯定的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费量与对应行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核算与报告指南的符合性;
(2)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费量声明;
(3)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费量存在异常波动的原因说明;
(4)审核过程中未覆盖的问题描述。
(六)内部技术评审
核查报告在提供给委托方之前,应经过审核机构内部独立于审核组成员的技术评审,避免审核过程和核查报告出现技术错误。审核机构应确保技术评审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相应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及从事审核活动的技能。
(七)核查报告交付
只有当内部技术评审通过后,审核机构方可将核查报告交付给用能单位,并确保于规定的日期前将核查报告提交至委托方。
(八)记录保存
审核机构应保存审核记录以证实审核过程符合本指南的要求。审核机构应以安全和保密的方式保管审核过程中的全部书面和电子文件,保存期至少10年,保存文件包括:
1.与委托方签订的审核协议;
2.审核活动的相关记录表单,如审核计划、见面会和总结会签到表、现场核查清单和记录等;
3.用能单位能源消费量报告(初始版和最终版);
4.核查报告;
5.审核过程中从用能单位获取的证明文件;
6.对审核的后续跟踪(如适用);
7.信息交流记录,如与委托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书面沟通副本及重要口头沟通记录,审核的约定条件和内部控制等内容;
8.投诉和申诉以及任何后续更正或改进措施的记录;
9.其它相关文件。
审核机构应对所有与用能单位利益相关的记录和文件进行保密。未经用能单位同意,不得披露相关信息。各级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要求查阅相关文件除外。
五、审核要求
(一)用能单位基本情况的审核
审核机构应对用能单位报告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其是否在能源消费量报告中准确地报告了以下信息:
1.用能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所属行业领域、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理位置、报告联系人等基本信息;
2.用能单位内部组织结构、主要产品或服务、生产工艺、使用的能源品种及年度能源统计报告情况。
审核机构应通过查阅用能单位的法人证书、机构简介、组织结构图、工艺流程说明、能源统计报表等文件,并结合现场核查中对相关人员的访谈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核算边界审核
审核机构应对用能单位的核算边界进行审核,对以下与核算边界有关的信息进行核实:
1.是否以独立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进行核算;
2.核算边界是否与相应行业的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核算与报告指南一致;
3.纳入核算和报告边界的用能设施是否完整;
4.与上一年度相比,核算边界是否存在变更。
审核机构可通过与用能设施运行人员进行交谈、现场观察核算边界和用能设施、查阅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查阅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等方式来验证用能单位核算边界的符合性。
(三)核算方法的审核
审核机构应对委托方能源消费量核算方法进行审核,确定核算方法符合相应行业的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核算与报告指南的要求,对任何偏离标准或指南要求的核算都应在核查报告中予以详细的说明。
(四)核算数据的审核
审核机构应对核算报告中的活动数据、折标系数以及生产信息相关的数据进行审核。
1.活动数据及来源的审核
审核机构应依据《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核算与报告指南》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量核算中的每一个活动数据的来源及数值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活动数据的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如适用)等内容,并对每一个活动数据的符合性进行报告。如果活动数据的审核采用了抽样的方式,审核机构应在审核报告中详细报告样本选择的原则、样本数量以及抽样方法等内容。
在审核过程中,审核机构应将每一个活动数据与其他数据来源进行交叉核对,其他的数据来源可包括燃料购买合同、能源统计台帐、月度生产报表、购售电发票、供热协议及报告、燃料热值分析化验报告、上报统计局的能源统计报表、上报节能主管部门的能源利用状况统计报告等。
2.折标系数及来源的审核
审核机构应依据《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核算与报告指南》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量核算中的每一个折标系数的来源及数值进行审核。
3.能源消费量的审核
审核机构应按照《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核算与报告指南》的要求对能源消费量的核算结果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应通过重复计算、公式验证、与年度能源报表进行比较等方式对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费量的核算结果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应报告能源消费量计算公式是否正确、能源消费量的累加是否正确、能源消费量的计算是否可再现、能源消费量的计算结果是否正确等审核发现。
4.生产信息数据的审核
对生产信息的数据审核。审核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数据的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如适用)等内容,并对每一个数据的符合性进行报告。如果审核采用了抽样的方式,审核机构应在审核报告中详细报告样本选择的原则、样本数量以及抽样方法等内容。
在审核过程中,审核机构应将每一个数据与其他数据来源进行交叉核对。
(五)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的审核
审核机构应按《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核算与报告指南》的规定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是否指定了专门的人员进行能源消费量核算和报告工作;
2.是否制定了能源消耗台帐记录,台帐记录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3.是否建立了能耗数据文件保存和归档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4.是否建立了能源消费量内部审核制度,并遵照执行。
审核机构可以通过查阅用能单位生产计量及能源计量工作管理有关文件,包括计量管理制度、计量岗位职责、计量管理人员培训和资格证书、计量器具台账或档案、检定证书、计量原始数据等文件资料文件和记录以及访谈相关人员等方法来实现对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