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经信服务〔2018〕24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物流牵头部门,省直有关部门、集团(控股)公司:
为加快培育建设一批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功能集成的示范物流园区,根据《福建省创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实施细则》(闽经信服务〔2017〕144号文,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可登陆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查阅),现就申报2018年省级示范物流园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应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其中年运营收入的时间界限为2017年度),并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编写申报书,提交相应资料(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并附电子光盘1份)。已获评2017年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不再申报。
二、设区市项目由各设区市物流牵头部门审核后行文报送经信委(一式3份,下同)。省属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其省属控股(集团)公司审核后行文报送我委。申报截止日期为3月9日。
三、对推荐上报的物流园区,经信委委将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核查。评审核查时,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年运营收入、项目投资、货车数量等证明材料。我委将根据评审核查情况从中择优确定2018年省级示范物流园区。
四、为加快物流园区提升工程包的项目建设,2018年省级示范物流园区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园区提升工程包项目。
联系人:薛尚泉(生产服务业处)
电 话:0591-87551081
邮 箱:scfwyc@fjetc.gov.cn
地 址:福州市省府路1号工交大院414室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