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联合印发《福建省民企产业项目第三方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明确今年起至2020年12月31日,我省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对第三方招商引资最高奖励100万元。
奖励金额根据引进项目首期核准或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大小分档:
3亿元-10亿元(不含10亿元,下同)奖励10万元; 10亿元-20亿元奖励20万元; 20亿元-30亿元奖励30万元; 30亿元-40亿元奖励40万元; 40亿元-50亿元奖励50万元; 引进的项目应符合国家(鼓励类)、我省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且属于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项目;应为2018年及以后签约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亿元(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和原中央苏区县新引进项目总投资在3亿元及以上);已落地开工,且纳入全省经信项目管理系统进行跟踪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