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开展2018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相关工作的通知
榕经信装备〔2018〕76号
各县(市)区经信局,高新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现将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相关工作的通知》(闽经信函装备〔2018〕291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高度重视2018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推荐工作,组织和指导企业做好申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1.4月26日前将工信部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汇总表、申报书(一式六份)及其电子版报送我委原材料与装备工业处(文件的附件可上福州市经信委网站下载)。
2.6月26日前将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推荐汇总表、申报书(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报送我委原材料与装备工业处(文件的附件可上福州市经信委网站下载)。
联系人:丁杨菲、胡中明
联系电话:0591-83321894
邮箱:fzsjwjyc@163.com
通讯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6号楼625室
附件:1.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相关工作的通知
2.2018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要素条件
3.2018年工信部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
4.2018年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申报书
5.2018年工信部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推荐汇总表
6.2018年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推荐汇总表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4月16日
关于做好2018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相关工作的通知
闽经信函装备〔2018〕291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省属集团(控股)公司: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推荐的通知》(工信厅装函〔2018〕11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九条措施》(闽政〔2015〕36号)要求,为做好2018年工信部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和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工信部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推荐条件
(1)项目实施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2)项目技术应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项目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工业软件需安全可控。
(3)项目须符合《2018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要素条件》(见附件1)要求,且具有较强的可复制可推广性。
(4)项目须已投入运营,且在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等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并持续提升,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二)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推荐条件
(1)申报企业应当为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2)企业项目应符合《2018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要素条件》(见附件1)中相应模式的具体要求。
(3)企业项目按现行投资管理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应已建成投入运营,且在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五个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并持续提升,具有良好的增长性,具备行业示范效应。
(4)企业项目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
二、推荐工作要求
(一)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推荐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优先在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地市中,推荐基础条件好、成长性强、符合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开展多种模式试点示范的项目。优先推荐2015-2017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未涉及行业的项目,优先推荐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和新模式应用支持的项目和省级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示范项目。各设区市经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应加强对最终确定的试点示范项目的指导,并鼓励对其发展智能制造给予优先支持。
(二)各设区市经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要高度重视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推荐工作,组织和指导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并认真填写申报书(见附件2、3),于5月2日前将工信部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汇总表、申报书(一式六份);于6月30日前将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推荐汇总表、申报书(一式三份)报送至省经信委装备工业处。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经信委装备工业处 罗惟贵
联系电话:0591-87555823
邮箱:fjjxzbc@fjetc.gov.cn
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省府路1号11号楼427室
附件1 2018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要素条件.doc
附件2 2018年工信部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doc
附件3 2018年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申报书.doc
附件4 2018年工信部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推荐汇总表.doc
附件5 2018年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推荐汇总表.doc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