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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02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Chen   浏览:

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经信政法〔2018〕99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行业协会:

现将《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闽经贸技术〔2013〕268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4月25日


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推动我省制造业转型升级,增强设计创新能力,提升工业设计水平,根据工信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开展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省经信委认定,具有较强工业设计创新能力、管理规范、业绩突出,能示范带动行业设计创新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经信委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考核和撤销等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对其建设和运行给予指导和管理。

省集团(控股)公司负责组织并推荐所属企业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并对其建设和运行给予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省经信委每年组织开展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并将逐步过渡到从已认定为设区市(实验区)级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确定。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制造业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福建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我省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已建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一年以上,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三)工业设计中心拥有专业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人才队伍,工业设计从业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四)工业设计中心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相关研究试验仪器设备软硬件原值不低于400万元,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投入机制,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有力的经费保障,上年度工业设计中心投入经费占企业R&D支出比重达30%以上。

(六)工业设计在产品创新、附加值提升、品牌塑造等方面成效显著,工业设计水平在我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已获得市级以上工业设计相关奖项。近两年内获得10项以上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并应用于主营产品的生产制造,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七)两年内(截至申请日期)无重大质量事故,无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企业按属地原则向设区市或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材料

1.《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独立机构证明)及企业组织机构图、工业设计中心组织机构图;

4.本企业上一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含上年度企业R&D支出和工业设计中心投入,相关研究试验仪器设备软硬件原值,工业设计中心从业人员社保缴纳情况等);

5.本企业主要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获奖情况证明材料。

(二)工业设计企业申报材料

1.《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工业设计企业)》(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图;

3.企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产权证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 本企业上两个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含两年总营业收入,工业设计服务收入,相关研究试验仪器设备软硬件原值,从业人员社保缴纳情况等);

5.本企业所完成的工业设计项目清单和主要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获奖情况证明材料。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初审,提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推荐名单,填写推荐单位意见和《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推荐申报汇总表》(附件3),并附企业的申请材料正式行文上报省经信委。

省集团(控股)公司参照上述要求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省经信委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考察并提出认定审核意见,确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二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由省经信委授予“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省经信委对已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向省经信委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四条 省经信委对已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价,并发布通过考核评价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填写《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考核评价表》(见附件4、5),由原推荐单位审核后汇总报送省经信委,参与考核评价。已升级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不参与省级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考核的;

(二)未通过考核评价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 因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因第十五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四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七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原推荐单位报送省经信委。

第十八条 省经信委对调整和撤销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十九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在项目申报、资金奖励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扶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doc

附件2.doc

附件3.doc

附件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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