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办公厅下发意见,提出企业服务、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用地保障、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九个方面的措施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采取有效措施,明确牵头责任单位,强化专项督查,从九个方面加大政策落实力度,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年活动。深入小微企业面对面辅导应用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各种媒体开辟“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专栏,宣传解读政策;举办万家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提升职业技能、提升管理能力、提升技术水平的专项服务活动。
建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政策评价机制。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金融统计监测制度,开展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督促小微企业信贷政策落到实处;建立定期监测与督促考核机制,每季度对落实“两个不低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新增额占各项贷款新增额的比重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通报。支持地方法人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对应增加的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对小微企业贷款投放等指标同比多增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月度/季度调增合意贷款增量。开展“七不准、四公开”专项治理,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各银行机构应设立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制定符合小微企业的业务准入标准、操作流程、风险定价机制、激励考核机制等,合理下放授信授权,简化审贷程序,确定合理贷款利率。
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各级财政部门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池,引导金融机构拓展金融产品,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鼓励各设区市政府设立再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发行集合债提供担保的,享受省级担保风险补偿政策。
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对确实无法建立健全账证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在2012年底前可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范围内从低核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保障小微企业发展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多个小微企业,在市、县范围内可以合并组卷报批。小微企业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或属于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小微工业企业在原址增资扩建或搬迁置换用地的,可按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对现有小微企业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加收土地价款。
搭建劳动力供求对接平台。建立劳动力输出大省远程见工系统,推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数据库联网,开展小微企业劳动力招聘专项活动,发挥12580海西求职服务系统和各类民营职业中介机构等的服务功能,及时为小微企业提供用工服务。职业培训资金直补企业政策向小微企业全面推广。
推动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对服务小微企业达20家以上的技术开发基地,在年度资金安排上优先支持。举办小微企业专场项目成果对接会,对成功对接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省产学研联合开发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扶持。对小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加大小微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奖励力度,对年节能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每吨标准煤奖励200元。对小型微型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形成的节能量,按项目类别每吨奖励300-500元。
支持小微企业开拓市场。各级政府采购不得设立歧视小微企业的条件,鼓励大中型企业联合小微企业共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小微企业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合同总金额2%-3%的价格扣除优惠。支持小微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展会,对参加省经贸部门组织的展会,给予展位费全额减免。对小微企业参加省开拓市场抱团项目建立销售点的,由省经贸委予以首场年租30%-50%的补助。
加强小微企业统计监测。统计部门加强对小微企业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小微企业基础数据库,完善小微企业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谢贤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