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第六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通知
闽经信函服务〔2018〕350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有关控股(集团)公司、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4号),根据《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闽经信政法〔2018〕9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开展2018年(第六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推荐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应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按《管理办法》第三章申报材料要求装订成册。相关申报表格请至我委门户网站(www.fjetc.gov.cn)“政务公开”栏目查找《管理办法》附件1、2并下载。一、申报要求及材料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有关省控股(集团)公司负责所属企业的申报受理、初审和推荐,经汇总后正式行文向我委上报(表格见《管理办法》附件3),并将企业申报材料一式2份(含纸质及光盘)随文附上。我委受理申报截止日期为2018年6月8日。二、申报方式及时间
对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直有关部门、省有关控股(集团)公司推荐符合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条件的企业,我委将按《管理办法》规定开展认定工作。经认定的第六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根据《管理办法》考核管理规定,我委将对2014、2016年认定的第一、四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开展两年一度的考核评价工作。请有关设区市经信部门组织第一、四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填报《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考核评价表》(见《管理办法》附件4、5,纸质及光盘一式2份),经初审、汇总后于2018年7月10日前上报我委。我委将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对未按规定参加考核或未通过考核评价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我委将撤销其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予以公布。 联系人:省经信委生产服务业处 左烨 电话:0591-87822094 邮箱:scfwyc@fjetc.gov.cn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5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3年4月,我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制定了《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闽经贸技术〔2013〕26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截至目前,我委已认定五批共计54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有力推动了全省工业设计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提升了全省工业设计发展水平。为进一步完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加快推动全省工业设计发展,根据我省工业设计发展实际,我委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闽经信政法〔2018〕9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印发实施。 《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包括总则、基本条件、申报材料、认定程序、考核管理和附则。《管理办法》对《暂行办法》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增加制定依据; (二)将第二章第七条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基本条件第(四)项 “办公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修改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第(六)项 “已获得省级以上工业设计相关奖项”修改为“已获得市级以上工业设计相关奖项”; (三)新增第三章申报材料,规范企业申报; (四)对第五章考核管理第十三条增加信息报送条款,同时明确“已升级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可不参与省级考核评价”,并修改第十四条,将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考核评价结果“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修改为“通过和不通过”; (五)对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依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注明文件“有效期为五年”。 (一)省经信委每年发布开展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通知文件,请关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 (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4号),对经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50万元专项资金奖励。厦门市参照执行,奖励资金由厦门市承担。三、认定程序及奖励
四、第一、四批中心考核评价
五、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