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2018〕36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8〕5号)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推进商标品牌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3〕13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文中第二点修改为“二、促进商标提质增值。…充分发挥高知名度商标企业带动效应,支持驰名商标企业组建集团、设立研发中心。根据市场运作和企业自主的原则,建设面向国内外的商标展示交易平台,提高商标资源的使用效益。以行业协会及行业内驰名商标企业为主体,发挥商标品牌在推动产业集聚、壮大产业集群的引领作用。”
二、将文中第三点修改为“三、合力推进商标工作。…充分发挥驰名商标、国际注册商标、地理标志商标、集体商标、老字号商标等重点商标在企业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资源要素保障、促进农民增收中的重要作用。…”
三、将文中第五点修改为“五、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围绕食品、药品、农产品等重点商品,围绕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涉外商标等重点商标,围绕网络、商标印制、定牌加工、展览展销会等重点领域开展行政执法。…”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