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三一电机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因未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防爆电机,被北京市昌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了京(昌)质监罚字〔20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2017年9月18日,昌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处关于燃气灶具防爆电气产品获证企业技术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京质监产监函[2017]23号),北京三一电机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掘进机用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泵用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矿用隔爆型三相永磁同步电动机等防爆电机疑似涉嫌防爆电气无证生产。
2017年10月30日,北京市昌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在该单位成品库西南侧发现掘进机用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采煤用牵引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泵用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共7款17台,分别是掘进机用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YBUD132/75)5台;掘进机用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YBUS160)3台;泵用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YBQYS90-4)2台;泵用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YBRB2-200-4)2台;掘进机用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YBUS410-4)2台;泵用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YBRB110-4)2台;掘进机用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YBUD-260)1台。执法人员依法采取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查封决定书编号:京(昌)质监(查)字【2017】1号)。
经北京市昌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查明,北京三一电机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未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防爆电机产品,共七种产品17台,货值金额434,277.65元。
北京市昌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为,北京三一电机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未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防爆电机,数额较大,综合考虑未销售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及《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之规定,责令该单位停止生产;没收该单位未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防爆电机,共七种产品17台;处货值金额434,277.65元的1.5倍罚款651,416.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