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节能办〔2018〕10号
各设区市政府节能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各大企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5号令)已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福建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闽政〔2017〕29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细化和完善管理措施,确保完成“十三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为保障新上大项目、好项目用能,实现赶超目标任务腾出绿色发展空间。 各级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和培训,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实施节能奖惩措施,加大监管处罚力度。督促指导辖区内的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加强能源计量和统计工作,及时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实施能源审计,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主动淘汰落后的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 福建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 七部委令.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