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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进城务工人员落户门槛降低了-签劳动合同、办暂住证或居住证、住满一定期限,即可落户市县城区

发布时间:2012/05/23  来源:福建日报  作者:Lu2011   浏览:

今后,进城务工人员只要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居住满一定期限,即可落户市县城区。22日,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这一户籍新政。

据介绍,根据省政府日前出台的文件,我省放宽外来人员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在城镇落户限制,分县(市)城区以外的建制镇、县(市)城区、设区市所辖区三个层次对外来人员落户条件作出规定。

根据新政策,在县(市)城区以外的建制镇落户无需“办理暂住证并居住满一定年限”,只要在该建制镇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根据新政策,在县(市)城区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已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2年,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2年,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1年(含依法免税的时间)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新政策规定,在福州、厦门以外的设区市所辖区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已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3年,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3年,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3年(含依法免税的时间),同时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满3年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新政策还对“合法稳定住所”作出界定: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记者 包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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