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2018年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1日
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福州市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加快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由福州市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与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对专利申请人地址在福州市辖区内的专利申请、专利授权及专利年费进行资助和奖励,申请资助和奖励的应在符合条件之日起一年内办理,逾期视为放弃。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按福建省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范围予以资助与配套。
第六条 专利授权奖励。对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5000元,委托福州专利代理机构或在榕分支机构代理的,增加奖励1000元;对事业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2500元。
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专利国际申请、通过PCT途径向外国(地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全部按省资助金额1:1予以资金配套。
第七条 专利年费资助。对国内发明专利自授权公告日满6年的,企业每件资助2000元,事业单位或个人每件资助1000元;第7-15年的,按省资助金额1:1予以资金配套。
第八条 专利转化资助。按照《福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榕政综〔2017〕1897号)进行补助。
第九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对列入福建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的同一笔贷款按省贴息资金的1:1予以资金配套,每家企业每次贴息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每家企业累计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专利奖奖励。福州市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分为专利金奖和优秀奖两档,对获得福州市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第十一条 专利导航资助。对被列入国家、省专利运营或专利导航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10万元。
第十二条 专利保险保费补贴。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三条 专利维权援助。对专利权人为企业的,在国内开展的专利侵权案件中一审、二审胜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在境外开展的专利侵权案件中胜诉的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快速维权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优势、示范企业奖励。对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通过复核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贯标资助。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或再认证的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15万元,同一企业只资助一次。
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或再认证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同一单位只资助一次。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服务奖励。对上一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量50件以上专利代理机构,按照每10件给予3000元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资助和奖励全数追回,且3年内不予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榕政综〔2014〕68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