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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6/07  来源:本站  作者:Lu2011   浏览: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调高了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现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作出如下调整:

    一、增值税起征点

    1、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

   2、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

   3、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5000元。

    2、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执行时间

    增值税起征点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房屋租赁及按次纳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四、政策衔接

    2011年11月1日-12月31日,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仍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300元。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仍为月营业额5000元;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五、上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六、各地应统一按此规定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转载自福建省财政厅网址,原文网址:http://www.fjicpa.org.cn/article.cfm?f_cd=56&s_cd=605&id=5A8CBC05-D605-5850-C13C6A6C0E92E1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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