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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企业优惠政策新出炉,欢迎对号入座!

发布时间:2018/08/22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Chen   浏览:

近日,一批有关文化产业的企业减税、基地申报政策发布,随着不断上升的气温,将文化产业推上了又一个热度。

    

 

01

文化技术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明确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两类文化技术服务企业在此范围内。

 

该两类文化技术服务企业为:

 

(一)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

 

适用范围包括:采用数字技术对舞台剧目、音乐、美术、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源等文化内容以及各种出版物进行数字化转化和开发,为各种显示终端提供内容,以及采用数字技术传播、经营文化产品等相关服务。

 

(二)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配音及制作服务。

 

适用范围包括:将本国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其他国家语言,将其他国家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本国语言以及与其相关的制作服务。

 

此外,《通知》指出与中医药相关的远程医疗保健、教育培训、文化交流等服务也适用于此次减税政策。

 

 

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8〕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商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优化外贸结构,现就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须符合的条件及认定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本通知所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三、省级科技部门应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时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增补入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据此开展认定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商务、科技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

 

02

2018年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开始申报

 

日前,科技部办公厅、中宣部文改办联合发布《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指出本次申报基地分为集聚类基地、单体类基地两类。

 

本次申报重点领域: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文化遗产。聚焦文化资源数字化、文化艺术展演、专业内容知识服务、数字出版、影视媒体融合、文化旅游综合服务等方向。

 

该《通知》内标注本次申报基地分为两类:

 

(一)集聚类基地

指依托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及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文化类园区等,具有明确边界范围和专业管理机构,能够聚集一批文化科技融合相关要素和企业,并为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特定区域。

 

(二)单体类基地

指在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在本领域处于领先地位且具有先导性和示范性优势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申请集聚类基地应具备:基地内文化科技企业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10亿元,其中为文化行业提供技术服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20%的企业数量达到10家以上等条件。

 

申请单体类基地应具备:主营业务应围绕文化和科技融合且主营业务收入居于行业领先地位,科技企业为文化行业提供科技支撑的相关产品收入总和占总收入的50%以上,文化企事业单位采用新技术开发文化服务新业态或新业务占其业务种类或数量的10%以上。研究开发以及购买技术服务的费用之和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3%以上,拥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居于行业领先水平,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达3项以上且被10家以上文化企事业单位采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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