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贯彻落实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8/09/29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Chen   浏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促进福建省外商投资稳定增长,实现以高水平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福建省商务厅印发《福建省贯彻落实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

 

该实施方案对照国发〔2018〕19号文件精神,从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提升投资自由化水平,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加强投资促进、提升引资质量和水平,提升投资保护水平、打造高标准投资环境等五个方面,提出二十条有指导性、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主要情况如下:


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

 

提升投资自由化水平

 

 

(一)全面落实准入前
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实施2018版全国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二)落实金融业扩大开放政策

落实国家关于取消银行业外资股比限制,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险公司的外资股比放宽至51%,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拓宽中外金融市场合作领域。

 

 

(三)落实服务业扩大开放政策

对已取消限制的铁路干线路网、电网、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国际海上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加油站、粮食收购批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相关领域,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四)落实制造业扩大开放政策

落实国家关于汽车行业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船舶行业取消外资限制,包括设计、制造、修理各环节。飞机行业取消外资限制,包括干线飞机、支线飞机、通用飞机、直升机、无人机、浮空器等各类型。

 

 

(五)落实农业和能源
资源领域放宽准入政策

落实国家在农业领域取消小麦、玉米之外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外资限制,在能源领域取消特殊稀缺煤类开采外资限制,在资源领域取消石墨开采、稀土冶炼分离、钨冶炼外资限制的有关规定。

 

 

深化“放管服”改革,

 

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

 

 

(六)持续推进
外资领域“放管服”改革

落实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和管理工作;在全省推行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

 

 

(七)提高外商投资企业
资金运用便利度

允许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为企业办理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业务。鼓励企业申请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八)提升外国人才
   来工作便利度   

依法保障在闽工作外国人才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探索、总结、推广外国高端人才服务“一卡通”试点的成功经验,在人才安居、子女入学和医疗服务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九)提升外国人才
   出入境便利度   

对在福建注册企业选聘的外国人才,符合外国人才签证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可凭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5—10年有效、多次入境,每次停留期限不超过180天的人才签证,免除签证费和急件费,可在2个工作日内获发签证。

 

 

加强投资促进,

 

 

提升引资质量和水平


 

 

(十)优化外商投资导向

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以及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引导外资更多投向现代农业、生态建设、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

 

 

(十一)鼓励外资创新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政策,鼓励外资投向高新技术领域。

 

 

(十二)鼓励外资并购投资

根据市场化原则建立并购信息库,开展并购项目对接活动,引导省内企业主动参与国际竞争。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依法投资我省上市公司。

 

 

(十三)降低外商
   投资企业经营成本   

支持各地制造业企业依法按程序进行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扩建生产、仓储场所,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不再增收地价款。

 

 

(十四)加大投资促进工作力度

大力开展以商引商、产业链招商和一把手招商,探索资本招商、委托招商及大数据招商等有效招商模式。进一步落实企业境外所得抵免、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利润直接投资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税收政策。

 

 

提升投资保护水平,

 

打造高标准投资环境

 

 

(十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强化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加大对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严格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议定,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技术转让。

 

 

(十六)保障境外投资者
   合法权益   

健全重大外资项目服务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外资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理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妥善处理各类投诉事项。各地不得限制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跨区域经营、搬迁、注销等行为。

 

 

推动开发区创新提升,

 

强化利用外资平台作用

 

 

十七)促进开发区
   优化外资综合服务   

依法赋予国家级和有条件的省级开发区部分地市级经济管理权限,支持开发区稳妥高效用好相关权限,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十八)发挥开发区示范

带动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作用

优化开发区(省级以上)土地存量供给,引进高技术、高附加值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

 

 

十九)加大开发区
   引资金融支持力度   

引导各类绿色环保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支持外资参与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为开发区引进先进节能环保技术、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二十)健全开发区
   双向协作引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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