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支持企业的财政优惠政策(简要)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2017年全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13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2017]8号)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2015]61号) 4、《关于印发〈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闽经信装备〔2017〕91号) 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闽政[2016]60号) 6、关于印发《福建省民企产业项目第三方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经信政法[2018]85号) 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7号) 8、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人中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41号) 9、《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闽经信中小[2017]113号) 1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一轮促进工业和信息化龙头企业改造升级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闽政办[2018]50号) 1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8]17号) 二、支持企业的财政优惠政策(详细)
◆ 对融资租赁公司为我省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按不超过当年新增融资租赁合同额的5‰比例预以风险补偿,单家企业取高不超过500万元; ◆ 支持企业设备更新等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租赁合同明确合同到期后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可视同采购设备享受技改补助政策,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对2017年1月1日起,在福建省内注册实行独立核算,并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且在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月1日技改项目完工投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完工投产当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40%实行奖励,其中,省、设区市、县(市、区)分别承担30%、30%、40%。厦门市参照执行,奖励资金由厦门市承担。 ◆ 基础补助: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不足1000万元的,按研发经费支出额的5%计算补助经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大于1000万元,小于2000万元,对其中1000万元给予50万元补助,超出1000万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4%计算补助经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2000万元(含)以上的,对其中2000万元给予90万元补助,超出2000万元的部分,按超出的2%计算补助经费。 ◆ 增长额补助:按照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一年度增加额的6%计算。 ◆ 省和设区市财政对初创期新型研发机构年度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后补助。初创期一般为五年。对初创期过后发展效益较好的研发机构按近5年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后补助。 ◆ 支持企业设备更新、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升级换代、发展新兴产业等改造项目建设,省级财政按项目设备(含技术、软件)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省级产业龙头不超过1000万元。 ◆ 支持企业实施“机器换工”技术改造,对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的,省级财政给予企业设备投资额10%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 对优势企业建设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省级财政均按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 对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省级财政给予50万元补助; ◆ 对省级两化融合重点项目,省级财政按不超过近三年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实施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专项,对列为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 竞争性选择一批达到国际或者国内先进水平的基础材料、零部件、制造工艺等强基项目,采取分阶段后补助模式,按项目总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对新获得国家和省级质量标杆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30万元; ◆ 支持企业并购国外高端品牌,省级财政按并购金额的5%给予补助,单项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 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省级财政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每项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 支持工业企业通过自身实施、采购合同能源管理等多种方式开展节能技改、对年可节约500吨标准煤(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约2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节能项目,省级财政按每吨24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对新增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节水、节材、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清洁生产等示范项目,纳入省级财政奖励的,按照项目节水、节材、综合利用等节能降耗效果和投资规模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通过竞争性资金分配方式,每年重点支持2-3个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建设,对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每个园区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补助。 ◆ 省级财政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 ◆ 省级财政对新批复认定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省山海共建工业园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批复满一年以上的上述三类工业园区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 对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给予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对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6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属于省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3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 每年支持5-10个平台建设,由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每个平台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工业控制产品与系统的信息安全仿真测试、运行监测、预警平台;工业互相联网关健资源管理平台、关健技术实验验证平台等)。 ◆ 省财政每年支持1-3个专项,每个专项最高补助1000万元。(重点支持龙头骨干企业牵头组织实施重大产品开发、应用技术研究和产业化项目)。 ◆ 对各地市的集成电路设计中心购买的EDA(电子设计自动化)工具和相关测试设备,用于开展设计、测试等,省财政视其服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数量和服务效果给予的补贴,最高可达500万元; ◆ 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对其研发新芯片产品初次试流片,省财政按多项目晶圆试流片加工费50%、芯片工程片加工费30%进行补助,每个单位每年补助总额最高可达100万元; ◆ 对年纳税500万元以上、或产品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省财政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 支持互联网企业与港口、矿山、轨道交通、机械、汽车等重大装备制造企业和流程化生产企业合作,每年开展2-3项互联网+制造业示范工程,对每个示范工程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 ◆ 对首次采购或首次使用本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自主研发的、具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各类软件产品、集成电路设计产品、动漫游戏等数字内容产品中,或软件服务及解决方案的本省使用单位,省财政给予风险补偿补助,最高可达软件产品或服务价格的30%; ◆ 企业参与省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达500万元及以上的,省财政按合同完成金额的3%给予奖励。同一个项目、系统或产品奖励金额最高可达20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奖励最高可达300万元。 ◆ 依托全国性及省级软件设大赛、动漫游戏创意设计大赛、厦门国际动漫节等,发现及选拔各类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人才、省财政对以上各类活动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 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省财政给予每人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 对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且年应缴个人所得税不低于5万元的优秀成果骨干人才所承担的软件产业化项目,省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 鼓励各设区市建设软件人才公寓,可以限价商品房或租赁方式解决软件人才的住房问题,对软件人才公寓土地供应予以保障。 ◆ 奖励对象: 引进省外或省内跨设区市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民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项目,并有正式备案登记手续的引资人,包括:企业法人、经社团登记的商会、协会或社会服务组织(不含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自然人) ◆奖励条件: (1)引进的项目符合国家(鼓励类)、福建省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且属于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项目; (2)引进项目应为2018年及以后签约的项目; (3)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5亿元,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和原中央苏区县新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在人民币3亿元及以上); (4)引进项目已落地开工,且纳入全省经信项目管理系统进行跟踪管理; (5)同一个引进项目只认定一个奖励对象; ◆奖励标准: 引进项目按照首期核准或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大小分档一次性给予奖励。其中: 1、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奖励10万元; 2、10亿元(含10亿)至20亿元(不含20亿元),奖励20万元; 3、20亿元(含20亿元)至30亿元(不含30亿元),奖励30万元; 4、30亿(含30亿元)至40亿元(不含40亿),奖励40万元; 5、40亿(含40亿元)至50亿元(不含50亿),奖励50万元; 6、 50亿(含50亿元)以上,奖励100万元同一个引进项目只认定一个奖励对象。 ◆ 对经认定的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左右)补助。 ◆ 支持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重点项目、应用标杆企业建设与发展,对工业互联网示范工程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 ◆ 对龙头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对龙头企业并购境外或者省外科技型企业,分别按照不超过并购金额的10%和5%的比例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 对龙头企业海外并购拥有核心技术和重大发明专利的科技型企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重点推进。 ◆ 对龙头企业参与省外公开招投标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6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不超过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省级财政分别给予800万元奖励。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在我省设立研发平台,符合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规定条件的,按重大研发机构新增研发设备仪器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资助,设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2000万元,设立非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1000万元。 ◆ 一是加快技术改造。支持龙头企业实施省重点技改项目,省级财政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 二是发展智能制造。对龙头企业建设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省级财政按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龙头企业采用省内行业紧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的关键重大智能装备与系统,省级财政按设备购买价格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龙头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对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省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 ◆ 对列为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开展服务型制造年服务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首次超过15%的龙头企业,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给予奖励。 ◆ 安排专项发展资金(中小微专项) ◆ 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 实施应收账款等新型融资模式。鼓励大企业和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在人行征信中心建设项目的“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省财政按中小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获得融资额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大企业和供应链核心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支持“专精特新”发展。对经认定成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统筹省、市资金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奖励。 ◆ 推动小微企业上规模,积极培育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引导符合条件的新投产企业做好纳统申报工作,市、县可给予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