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落实补贴政策,为贫困劳动力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岗位。 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入数,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保补贴等。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扶贫基地,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
二是积极支持创业,带动更多贫困劳动力就业。 对有创业意愿并有一定创业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及时开展创业培训,落实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落实创业孵化基地奖补政策, 对入驻实体数量多、孵化效果好的贫困县创业孵化载体,可适当提高奖补标准。
三是加强结对帮扶,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 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针对贫困劳动力开展职业指导、专场招聘等就业服务活动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基本服务成果。对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四是强化托底安置,多渠道开展公益性岗位。 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开发公益性岗位,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帮扶,对于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用于安置贫困劳动力。
五是优化补助办法,支持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 鼓励通过项目制方式,整建制购买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对就读技工院校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免除学费、发放助学金,支持其顺利完成技工教育并帮助其就业。
六是加强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资金的重要因素。 各地要将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 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纳入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更好保障就业扶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