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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解答《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8/12/11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Chen   浏览: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负责人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接受媒体采访

11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负责同志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为什么要对道路机动车辆实施准入管理?

车辆产品与飞机、药品等一样,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乎重大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为了保障产品的节能、环保和安全性,国际上欧盟、日本、韩国等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事前型式批准的管理模式,由政府部门直接负责。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2001年参照欧盟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建立了《公告》管理制度,2004年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公告》管理被设立为行政许可事项,并一直由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通过道路机动车辆准入管理,有效保证了准入企业的生产条件和一致性能力,促进了汽车产品持续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强制性标准,对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相关要求,引导产业结构调整起到了重要作用。

 

《办法》实施需要的配套文件制定情况如何?

《办法》的配套文件分为两类,一类是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审查要求,这是支撑《办法》具体实施的必要技术文件;另一类是《办法》第四章特别规定事项的细则文件。考虑到利于《办法》配套文件根据行业发展、技术进步情况及时修订等原因,《办法》中明确这些文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以《公告》形式发布。

 


目前,《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两个文件已完成意见征集、公示、WTO/TBT通报等工作,正在履行审批手续,将于近期发布。《办法》中特别规定事项的细则文件,包括新技术应用、集团化管理、产品系族申报、货车委托生产等,目前也已完成文稿起草工作,并初步征求了行业意见,下一步将继续修改完善并履行公示和通报程序,拟在《办法》正式实施前发布。

 

《办法》实施如何与现有管理体系做好衔接?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我们一方面在《办法》中重点推动简化准入类别、优化管理流程、适应创新发展、加强监督管理等改革事项,另一方面审慎做好《办法》实施与现有管理体系的无缝衔接和平稳过渡。

 


一是做好产品和企业部分变更事项变为备案管理后与现有《公告》申报审查系统的衔接。我们正在进行《公告》申报审查系统升级,在新系统架构设计时已考虑了对《办法》相关改革措施的承接问题,增加了自动比对等功能,方便企业填报和判别。同时,大幅减轻前端审批任务,集中资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提高产品一致性保障能力。

 


二是放开检测机构后,拟进一步加强对《公告》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开展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对于存在不认真检验、检验结果出现重大偏差或者弄虚作假、不据实出具检验报告等违规现象的检测机构,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信用管理系统,对严重失信检测机构停止受理其检验报告。

 


三是目前公安注册上牌、税务征税等部门管理是基于单个车型进行的,实施产品变更备案管理和系族管理后需要做好对接。我们将加强与公安、税务等部门的积极沟通,拟通过升级合格证管理系统,细化具体产品型号信息,方便公安、税务部门登记时的查验工作。

 

《办法》落实“放管服”改革有哪些主要成效?

在《公告》管理实际工作中,部分企业反映存在事前审批多、管理过细等问题,导致产品型号多、企业负担重,我们在《办法》中重点推动解决,努力实现企业减负、公告“变薄”。譬如,将产品扩展变更以及企业法人、地址变更等事项改为备案后,预计将减少产品审批事项三分之二左右、减少企业审批事项四分之一左右,大幅减少企业申报负担。再如,通过推行产品系族、企业集团化管理等手段,进一步压缩公告产品和企业数量,实现公告变薄和减负增效,初步估算,实施产品系族管理后公告产品数量可以减少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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