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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工作方案出台!

发布时间:2019/01/22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Chen   浏览:

各县(市、区)工信局、财政局,东侨经发局、财政局,各产业集群窗口平台,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根据《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在宁德市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工信中小〔2018〕25号),省工信厅、财政厅决定在宁德市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工作。为把服务券试点工作做出成效,在全省推广服务券工作打好坚实的基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宁德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按要求做好配合工作,确保服务券试点工作顺利完成。

 

宁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宁德市财政局

2019年1月15日

 

 

宁德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工作方案

 

为创新中小微企业服务模式,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促进中小微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在宁德市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宁德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宁德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重要性认识

 

服务券是中小微企业用于购买服务机构服务的财政补助凭证,是疏通中小微企业与服务机构之间的管道,既创新了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又体现了资金扶持的公开透明、公平普惠、专款专用和科学管理;既有利于提升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又有利于中小微企业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发展质量。要高度重视服务券工作,切实转变观念,探索创新,强化服务,加强服务券工作的宣传,努力把服务券试点工作做细、做实、做出成效。

 

二、服务券内涵及试点原则

 

(一)服务券内涵

 

本方案所称服务券是指用于补助中小微企业购买试点地区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合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试点合作服务机构)所提供服务的电子化支付凭证。

 

服务券在福企网(网址:www.fujiansme.com)以电子券形式发放,不得转让、赠送、质押和重复使用。

 

(二)试点原则

 

服务券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公平普惠、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原则,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和备案管理。

 

三、服务券支持对象、范围及补助标准

 

(一)支持对象

 

在试点地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规范、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中小微工业企业。划分标准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优先支持试点地区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被列入“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的中小微企业。

 

(二)支持范围

 

1.管理咨询:重点支持为中小微企业经营诊断发展战略、人力资源、市场营销、安全管理等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培训、能源评价、环境评价、安全评价、安全社会化管理和企业标准制定等服务。

2.创业服务:重点支持为初创中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创业培训、创业商事代理、场地出租、承办创业活动等创业服务。

3.技术创新: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工业设计等技术创新服务,以及工业大数据分析、智能制造技术咨询等智能制造服务。

4.信息化服务:重点支持为中小微企业提升研发、生产、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水平,开展企业智能管理等信息化服务,企业上云、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服务和信息安全服务等。

5.法律服务:重点支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围绕企业经营管理的法律咨询、法律顾问、法律文书代理、公证等法律维权服务。

6.财税服务:重点支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税务筹划咨询、资产评估、代理记账、汇算清缴、财务审计、征信服务等财务指导服务。

7.检验检测认证:重点支持为中小微企业产品检验检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卫生与安全体系等认证服务;环境监测服务;国内外产品认证服务。

8.知识产权服务:重点支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专利代理、专利维权、商标代理、知识产权贯标等知识产权服务。

9.人力资源服务:重点支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培训和引进服务等人力资源服务。

 

(三)补助方式与标准

 

1.补助方式。采取事前申请登记备案、使用过程记录、事后核实补助。

2.服务券使用额度。对一般的中小微工业企业,年度使用额度不超过1万元;被列入“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的中小微企业,年度使用额度不超过2万元;对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年度使用额度不超过3万元。

3.补贴标准。每个服务合同可使用服务券的金额按不超过合同(发票)金额的60%核定补贴。服务可按时间段或次数核算价格,服务券以实际服务费用额为结算标准,不设找零,不予退回差额。

4.试点合作服务机构年度接受服务补贴券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不同服务类别可使用的服务券额度根据市场需求与产品价格进行配置,同时根据在试点期间服务券的具体使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单个服务类别可使用的服务券额度上限不超过90万元。

服务券试点专项资金当年度未使用完毕的,结转至下一年度用于继续推进服务券试点。

6.服务券试点工作专家评审等工作经费从试点经费中据实列支。

 

四、试点合作服务机构

 

(一)试点合作服务机构的条件

试点合作服务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福建省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在省内注册分支机构,设立时间不少于一年,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企事业服务机构;

2.在福企网上注册登记;

3.提供的服务产品符合服务券的支持范围,且具有开展相应业务的服务资质及专业从业人员;

4.服务对象应以中小微企业为重点,服务我省中小微企业的成功案例不少于20家次;

5.同意用服务券抵扣服务费用,愿意遵守服务券结算的相关要求,愿意接受对服务交易的监督管理和对服务绩效的评估;

6.提供的服务产品服务流程及标准清晰、定价明确合理,并给予一定的优惠;

7.出具服务机构承诺书(附件1)。

 

(二)其它要求

 

1.试点合作服务机构应诚实守信、服务专业,要根据市场需求调整服务项目,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2.试点合作服务机构应定期更新并在福企网上发布服务项目和服务产品目录。

 

(三)试点合作服务机构的推荐与征集

 

试点地区服务券工作承办单位会同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共同开展试点合作服务机构的推荐和征集工作。

试点期间,经推荐、征集和确认的试点合作服务机构,仅针对在试点地区范围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

 

五、服务券的发放、申领、使用和兑现

 

服务券的发放、申领、使用和兑现均在福企网上进行。

 

(一)发放

 

1.有服务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在福企网上注册认证,上传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见附件2),领取服务券。 

2.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发放,至当期服务券发完为止;中小微企业领取服务券后应在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期为20个自然日,过期未使用将被系统回收。

已领取服务券的中小微企业累计两期未使用服务券的,暂停其下一期服务券的申领资格。

 

(二)申领

 

宁德市中小微企业登录“福企网”(www.fujiansme.com)申领服务券,遵循“先用先得、用完为止、期满作废”原则,每个服务合同只可使用一次服务券,不可叠加使用。2019年2月15日启动首批中小微企业服务券的发放和申领,4月30日前完成所有服务券的使用,服务券抵用有效期为20个自然日,自复核通过之日计算,过期未使用将被系统回收。

 

(三)使用

 

1.持有服务券的中小微企业应在服务券有效期内通过服务券平台购买试点合作服务机构的服务产品(项目)、签订电子服务合同、在线支付除服务券抵扣外的剩余金额。服务合同(协议)的双方应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2.试点合作服务机构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进行竣工确认,企业进行满意度评价,试点合作服务机构上传增值税发票(一份合同包含两张发票,分别是企业自付部分与服务券抵扣部分,下同)图片。

 

(四)兑现

 

1.试点合作服务机构通过服务券平台下载系统自动生成的服务券使用情况明细汇总表并加盖公章,同时下载并填写服务券兑现申请表,连同增值税发票原件、服务合同原件一并提交至试点地区服务券工作承办单位。

2.宁德市服务券工作承办单位负责服务券兑现申请的审核,并在福企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宁德市工信局会同宁德市财政局复核审核结果,下达资金至宁德市服务券工作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向试点合作机构服务券兑付资金。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服务券兑付结算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试点地市服务券工作承办单位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组织开展复核。复核决定应当在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如审定服务券不符合兑付有关规定的,由造成无法兑现结果责任的一方自行承担服务券抵扣的金额。

 

(五)具体流程

 

①企业申领服务券。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福企网”(www.fujiansme.com),未注册企业先完成注册。进入认证中心完成企业基础信息认证和实名认证。进入“我的服务券”,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见附件2),申领服务券。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工作承办单位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核后,系统自动按标准发券。

②企业申请服务。企业进入福企网“服务商城”或服务券使用专题页面,在线选购试点合作服务机构的可用券产品并下单,系统自动确认企业服务券可抵扣金额和需自付金额。

③在线签订合同及支付合同款。试点合作服务机构受理服务业务,并在线发起服务合同,企业和服务机构确认服务订单,在线签订合同并支付除服务券外金额,系统自动支付对应的服务券额度给服务机构。

④试点合作服务机构初审。试点合作服务机构核实企业信息并确认企业可使用服务补贴券金额。

⑤服务确认评价。试点合作服务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进行竣工确认,企业登录“服务商城”对服务机构进行满意度评价,合作服务机构上传增值税发票(一份合同包含两张发票,分别是企业自付部分与服务券抵扣部分)图片。

⑥试点合作服务机构补贴结算申报。通过平台申请兑付,系统自动生成服务券使用情况明细汇总表,同时下载并填写服务券兑现申请表,向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工作承办单位提交服务券使用情况明细汇总表加盖公章和服务券兑付申请表。

⑦服务券补贴审核。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工作承办单位对试点合作服务机构填报的服务补贴信息进行初审,通过后试点合作服务机构上报正式书面文件(包含服务券使用情况明细汇总表加盖公章、服务券兑付申请表、合同与发票原件)至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工作承办单位。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工作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对试点合作服务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通过“福企网”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

⑧服务券兑付。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宁德市工信局、宁德市财政局审批后下达资金至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工作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向试点合作服务机构兑付服务券补贴结算资金。

 

六、管理机构及职责

 

宁德市工信局会同宁德市财政局,负责服务券发放、使用、核实兑现、资金拨付的监督管理等工作。试点地区服务券工作委托宁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作为承办单位,承担服务券发放、使用、审核、兑现结算等日常管理具体工作。

 

七、工作进度安排

 

认真按照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关于在宁德市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工信中小)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实施。2019年1月20日前完成服务机构的首次征集,2月15日启动首批服务券的发放和申请(有效期20个自然日),4月30日前完成所有服务券的使用,6月20日前完成服务券的兑现。

 

八、监督管理

 

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使用、兑现服务券,真实合法地使用服务券,并自觉接受有关单位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

 

(一)对当年使用额少于服务券申领总额70%的中小微企业,暂停其申请下一年服务券资格。

 

(二)在检查或第三方审计时发现交易存在不合理的,不予兑现不合理部分的金额或收回已兑现金额中的不合理部分。

 

(三)对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恶意串通等骗取服务券补助资金的,除追缴已拨付的资金、承担所有损失责任外,还将取缔其再次申领与收券资格,并按照《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作为不良记录计入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申请工信系统任何财政补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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