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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

发布时间:2019/01/22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Chen   浏览: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请于1月23日前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一式六份)至仓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能源和信息化科 叶清

电话:88680356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转发工信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闽工信函原料〔2019〕27号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函〔2018〕4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本《通知》和《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要求,认真组织本辖区2018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

一、补偿对象和范围

    首批次新材料是用户在首年度内购买使用工信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应用领域的新材料产品。用户在《目录》有效期内(本次申报补贴时效:《目录(2017年版)》为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25日;《目录(2018年版)》为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1月25日)首次签订合同购买新材料产品的时间开始计算首年度的起始时间。生产《目录》内新材料产品,且于有效期间内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通知》关于首批次的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2017年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二、申报时间和方式

   请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19年1月25日前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保费补贴申请材料(所有材料应为原件或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一式4份),并于2019年1月28日前将本地区企业申请材料汇总表及保费补贴申请材料(纸质版一式4份,电子版发yclqrc@fjetc.gov.cn)报省工信厅。保费补贴资金采取后补助形式安排,经工信部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企业可按一年度新材料使用量进行投保,保险合同到期后,根据新材料购买使用数量、保险合同执行情况等核算保费补贴金额,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下达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企业自愿投保,新材料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新材料保险。

三、加强财政资金监管

    各设区市工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宣传解读工作,鼓励支持企业积极投保。要加强监督检查,认真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强化首批次材料使用情况的事后监督和效果进行跟踪,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果,坚决打击骗保骗补行为。省工信厅、福建银保监局将加强跟踪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也将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试点工作开展抽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果。对出现骗保骗补等行为的企业和保险公司,要追回财政补助资金,并予以曝光。

联系方式:

福建省工信厅原材料工业处    丘荣财  0591-87505781

福建银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  刘  智  0591-87871533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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