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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六条措施

发布时间:2019/06/10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Chen   浏览:

为深化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省医药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提出以下措施。

  一、培育壮大产业规模

  落实国家和省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政策,鼓励有实力的医药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延伸产业链,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开展兼并重组。对龙头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龙头企业并购境外或省外科技型企业,分别按照不超过并购金额10%和5%的比例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

  发挥《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作用,引导医药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实施产品升级换代,扩大中高端产品生产规模。支持医药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省重点技改项目。对实施国内GMP改造或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GMP改造项目按程序列入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优先给予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产奖励、技改设备投资补助、技改基金等政策支持,其中技改设备投资按照设备(含技术、软件)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龙头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

  二、推动研发平台建设

  积极培育扶持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医药龙头企业组建国家级医药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予以补助 80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部共建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根据下达的国家财政经费予以适当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工信厅、教育厅)

  依托省高校、研发机构和龙头企业,大力引进高水平的重大医药研发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按其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0%予以资助,非独立法人的最高资助2000万元,独立法人的最高资助3000万元;对引进特别重大的医药研发机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扶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发改委、工信厅)

  培育一批体制机制活、研发能力强、示范效果好的医药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认定为省企业技术中心的医药企业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

  三、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对医药企业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高研发投入企业,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基础上,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给予10%的绩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按原有政策比例分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鼓励医药企业自主创新和药械研发,支持国内外药品和医疗器械重大技术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对医药企业在我省转移转化的1、2类中药、化学药品和具有新药证书的生物制品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等重大药械项目,按申报临床前研究阶段、完成临床试验申报生产阶段,分阶段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支持创新药物及医疗器械产业化,对1类化学药品、1类中药及具有新药证书的生物制品首次在我省实现产业化生产的医药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对2类化学药品、2类中药首次在我省实现产业化生产的医药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3类化学药品、3-6类中药及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第三类医疗药器械首次在我省实现产业化生产的医药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药监局)

  支持医药企业牵头承担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按国家实际资助额1︰1的比例奖励企业用于相关研发活动,奖励资金由省、设区市财政按3:1比例分担,设区市分担部分由设区市级政府统筹研究确定市、县两级出资比例。(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提升质量技术水平

  加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奖补力度,对省内生产企业完成一致性质量和疗效评价的品种,按不超过评价成本20%比例,予以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级和当地政府(不含厦门)各按50%比例分担。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在医保支付方面予以支持,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药监局、工信厅、医保局、卫健委、财政厅)

  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医药产业发展深度融合,符合条件的列入省级“两化融合”重点项目库。对医药龙头企业建设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省级财政按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

  五、加强市场供应保障

  支持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网上销售年成交额首次突破1亿元的医药企业(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对省行业协会组织医药企业参加境内知名专业展会,促销成效显著的,给予全额补助参展费用;对本省医药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所发生的展位费符合现行扶持政策的予以补助。(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医药行业协会)

  省产独家、地方特色、重点品种按有关规定及时增补进入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对本省生产的3类及以上化学药品、6类及以上中药和具有新药证书的生物制品,按有关规定及时纳入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医药行业协会)

  支持本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按有关规定及时在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及时按有关程序将挂网的省产药品和医疗器械纳入各医院采购目录供采购使用。对新批准的省产药品和医疗器械,按动态调整有关规定及时挂网,供医疗机构采购使用。(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医保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医药行业协会)

  六、强化组织协调服务

  强化省、市、县对医药产业发展的组织协调,建立完善产业协调保障机制,督促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统筹协调各级职能部门做好医药行业管理服务。医药产业发展重点市、县(区)可结合实际细化制定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举措,加大规划引导、政策支持、产业招商、项目建设,有效协调解决医药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问题。(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卫健委、科技厅、财政厅、教育厅、商务厅、医保局、药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强化部门合作,推进本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信、发改部门加强医药产业政策引导,协调推进任务落实;科技部门加强医药科技发展规划指导,抓好新药和创新医疗器械研发等相关科技计划实施;财政部门完善医药企业财税支持政策;卫健、医保部门充分发挥医保、价格、药械采购等政策引导作用,支持医疗机构做好药械采购使用等工作,纳入医疗机构目标管理内容;药品监管部门深化落实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评审批手续,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卫健委、医保局、药监局)

  鼓励医药行业组织参与行业规划、行业管理、技术咨询、贸易仲裁、标准制定等工作;支持行业组织承担政府职能转移,发挥行业专家资源优势,积极参与行业统计、调查研究、行业培训、项目招商、交流合作等工作;营造行业自律、规范生产、诚信经营发展环境,促进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社会责任,推动我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

  厦门市执行上述政策所需财政资金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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