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对企业研发投入经费补助
第三方评估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第三方机构评估企业研发投入经费补助工作,确保相关评估工作客观、公正,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8〕19 号)、《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办法(试行)》(闽政〔2017〕8号)和《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实施细则(修订)》(闽科计〔2018〕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第三方机构评估企业研发投入经费补助工作是指为了加大对创新绩效的正向激励,由省科技厅、财政厅牵头,各设区市与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财政部门分工负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研发投入经费补助进行评估。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重点核实审计报告或佐证材料,评估企业研发投入经费及补助数额,根据需要到企业现场核实评估。企业所得税归属地科技和财政部门以评估结果为依据拨付企业研发投入经费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在福建省内(含厦门市)注册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第四条 第三方机构实施企业研发投入经费补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第三方机构按照《注册会计师法》《预算法》《保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实施细则(修订)》开展企业研发投入经费补助评估工作,对工作行为及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客观公正原则。第三方机构应当中立、实事求是地开展企业研发投入经费补助评估,形成的评估意见及工作结果报告应当符合客观、公正的要求,按规定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独立规范原则。第三方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完成评估工作。
第五条 由设区市(厦门市除外)科技部门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以下简称购买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本地区申报企业研发投入分段补助资金的评估工作整体委托给第三方机构(以下称承接主体)承担。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购买服务,每一年度、每一地区(含设区市及其下属县、区)一般确定一家服务承接主体。
第六条 承接主体承担企业研发投入经费补助第三方评估工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二)熟悉企业研发投入经费审计工作的相关政策,能够按照《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实施细则(修订)》等要求,对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进行评估。
第七条 根据承接主体需承担的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和服务费用金额,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采购方式选取符合要求的承接主体并购买服务。
第八条 服务费用从省级下达到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预补助省级承担资金中开支,并在清算时列入清算资金。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和财政部门在上报《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清算表》应单列此项费用。
第九条 服务费用的测算核定,可采用以下方法:
(一)计时计费法。根据评估业务所需实际工作天数和人数,参照一定的费用标准计算服务费用;
(二)成本核算法。根据评估业务的实际工作量、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印刷费、会议费、差旅费及其他杂费等)计算核定。
服务费用的测算方法可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十条 购买主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选定承接主体后,和承接主体应签订服务合同,并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报备。省科技厅和财政厅将通过总结分析,及时将先进经验与做法推广到其他地区,加强购买服务工作统一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应协助提供所掌握的企业上一统计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政府投入部分的数据供评估工作使用。购买主体按照《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实施细则(修订)》等有关规章制度,具体指导承接主体开展相关工作。主要包括:
(一)组织布置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评估工作,制订总体方案,提出具体要求,落实分工责任;
(二)协调申报企业配合评估工作,对评估事项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评估工作正常开展;
(三)对评估事项进行审核验收。
第十一条 承接主体按照服务合同及《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实施细则(修订)》等要求独立开展工作。主要包括:
(一)遵守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和保密要求,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督管理;
(二)按照购买主体工作要求制订评估工作实施方案,报购买主体审定;
(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实施细则(修订)》及服务合同等要求,客观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评估工作,并出具报告(根据需要出整体报告或分企业报告);
(四)对评估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责任,未经购买主体授权,承接主体不得将评估数据、结果、报告对外公布或透露;
(五)做好业务信息资料归档管理工作,协助购买主体向相关部门就报告内容进行解释。
第十二条 承接主体在评估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