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
怕错过办事时限怎么办?
怕社保缓缴影响落户怎么办?
别担心!
看这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的有关要求
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人民群众利益
做好人社办事窗口审批服务工作
厦门市人社局发布了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
审批服务涉及政策性事项的通告
(第8号)
快来看看吧!
1 人力资源服务职业中介许可方面
人力资源服务职业中介许可申报条件需在本企业缴交社保的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如企业受疫情影响,确实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和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税务部门按规定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我局按企业就业登记情况先予办理,待疫情结束再补核验该企业专职工作人员社保缴交情况。人力资源许可证书有效期限不受社保补缴时间影响。
2 落户审核方面
01 毕业生接收核准实行全程网办 ●在现有经办系统的基础上增加了高校毕业生学历证书编号的填报项,增加毕业证书和报到证等相关材料扫描上传功能,由企业填报和上传即可,无需到现场盖章。 ●办理落户的高校毕业生若需要办理存档材料的,可在疫情结束后到窗口现场办理。 02 疫情期间社会保险视同连续缴交 办理干部调入本市核准、毕业生接收核准、技能人才落户部分条件审核、投资企业骨干员工落户社会保险审核、外来人员落户社会保险审核以及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等群体落户前置审核社保信息的,因疫情防控而导致的社保缓缴、补缴等情形,经比对无误的,均视同连续缴交。 03 落户办理有效期视疫情顺延 干部调入本市核准、毕业生接收核准、技能人才落户部分条件审核、投资企业骨干员工落户社会保险审核、外来人员落户社会保险审核等群体涉及公安局落户办理的,其办理有效期从审核通过之日起算调整为从疫情解除的次日起算。
3 养老保险方面
01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❶疫情期间未能按时办理养老金申领业务的,可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并按规定补发自批准退休次月起的养老保险待遇。 ❷单位在办理退休待遇申领业务时,可通过邮寄材料办理(档案除外),暂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审批的老办法退休待遇标准发放养老金,待疫情结束后将通知单位提供档案,以备计算新办法待遇。 ❸单位在办理退休待遇申领业务、高龄补贴调整、归侨补贴调整、住房补贴调整、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待遇发放、银行账号修改业务,均可通过传真材料至市社保中心办理,事后再补充材料。 02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❶疫情期间达到法定退休条件(即达到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可在疫情解除后的三个月内前来社保窗口申办退休手续,经审批后按规定从达到退休条件的次月予以补发养老待遇。 ❷疫情期间达到法定退休条件,且缴费年限只有实际缴费年限,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可通过网办系统自行确认缴费年限并办理退休手续。 需提供纸质档案确认退休资格或增加视同年限的原固定工等人员,可通过网办系统申请由邮政部门进行取件邮寄服务。 ❸疫情期间通过网办系统办理退休手续,但对缴费年限有异议的退休人员,可在疫情解除后的三个月内,按规定补充档案材料或办理补缴、转移手续,经审批后进行待遇重算。 增加的养老待遇从达到退休条件的次月予以补发。 ❹疫情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一次性补缴不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允许其在疫情解除后的三个月内办理一次性补缴并办理退休,养老待遇从达到退休条件的次月补发。 ❺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经由税务部门同意可进行缓缴(最长6个月),在缓缴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职工,企业应及时予以个别清缴,以保障到龄职工及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在疫情期间企业不便办理清缴的,可在疫情解除后及时为到龄职工办理清缴和退休手续,经审批养老待遇从职工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次月予以补发。 03 退保与继承 经税务部门同意缓缴的企业,在缓缴期内职工因去世、到达退休年龄,待企业补缴后,社保机构予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承或退保手续。 04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在企业缓缴期内,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工可待企业补缴缓缴期内的养老保险费后再办理; ●亦可将已经缴交的养老保险账目先办理转移接续,待企业补缴缓缴期的养老保险费后再进行补缴账目的转移。 05 补缴2004年5月之前社保费 用人单位或者职工补缴2004年5月前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疫情期间办理或延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办理的,疫情期间产生的滞纳金予以免除。
4 工伤保险方面
01 及时核定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经认定为工伤的,根据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并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精减除申请表和病历、发票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工作自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已经税务部门同意在疫情结束后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待遇按正常参保处理。 02 延期开展劳动能力现场鉴定 工伤职工定期待遇(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因此受影响的,定期待遇自受理鉴定申请次月起补发。
5 失业保险方面
因疫情影响,以下两项失业保险业务采取补缴后延办方式,补缴时间以税务部门批准为准(延长期限最长6个月)。
01 失业保险支持企业职工提升技能补贴 ●因疫情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申领时不能显示为企业在职职工的参保人员,延期办理参保登记后,即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不受影响。 ●因疫情延期办理参保登记,申领时所持证书超过12个月有效期,以企业为其延期办理的参保登记时间予以受理并发放提升技能补贴,补贴标准不受影响。 02 本市户口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 ●因疫情无法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失业登记时间在企业补缴时间之后的:企业失业保险费已补缴到账的,以企业办理失业登记的时间作为失业金申请时效的计算时间,予以办理失业金待遇。 ●因疫情无法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失业登记时间在企业补缴时间之前的:企业失业保险费已补缴到账的,以企业办理补缴月份作为失业金申请时效的计算时间,予以办理失业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