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一些外贸企业面临无法按期完成订单、不能履行的合同等困难。中国贸促会及时出具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帮助企业减少损失。截至2月21日,全国贸促系统共计97家商事证明机构累计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3325件,涉及合同金额约2700亿元人民币。
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事业发展处副处长左六六介绍称,中国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认可,在域外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公信力。2019年,全国贸促系统针对台风“利奇马”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帮助相关企业减少了近23亿元人民币的损失。
“但同时需要明确,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的本质是关于客观事实情况的证明,而非企业合同免责的‘王牌’,”左六六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委员、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沈四宝认为,新冠肺炎疫情是基本符合不可抗力范畴的,事前无法预见其的发生,也并非由可控的因素所导致的,其后果更无法加以克服。但是,不能因此就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在所有合同中都构成不可抗力而免责。简单而言,至少要具备以下两个要件才可能将其认定为不可抗力:
1、合同中有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或类似情形的不可抗力的约定; 2、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应与合同项下的责任履行有因果关系。 对于第一个要件,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自然适用其约定,如果未对此进行约定,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及其法律环境的差异性,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无法一概而论,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相对严格的合同受挫概念的影响下,仍需依具体的案件情况予以确定。
七个建议 尽快根据涉案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以及合同条款,审慎判断自己遇到的情况是否可以构成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如合同客观上能继续履行,建议尽快履行合同以免承担违约风险; 及时通知对方并注意保留适当证据,通知时最好附上不可抗力事件相关证明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 如遇原材料企业、上游供货商供货困难等情况,应尽快寻找替代货源,并保存已采取尽力降低损失的措施的相关证据; 商会等第三方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很重要,但企业应正确认识和评估“不可抗力证明”的性质和效力,切不可一概将其视作免责金牌; 即使是不可抗力主张被客户接受,也应密切关注有关疫情动态的官方文件,一旦障碍消除,尽最大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重视商事调解等非对抗纠纷解决方式; 及时寻求专业协助,处理疫情导致的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况较为复杂,特别是涉外合同可能涉及适用国际公约或外国法律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