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企业劳动用工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20/02/27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Chen   浏览:

      1、Q:可以因疫情而裁员吗?

 

  A:因疫情影响,但未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条件而裁员的,企业的裁员行为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企业需要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这将会加大企业的用工成本和风险。

 

 

   2、Q:因疫情而延长的假期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A: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日,包括春节假期3天(初一、初二、初三)。此次延长的3天假期并不包括在内,因此不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

 

 

3、Q:企业可以因疫情而不支付或延迟支付工资?

    A:根据法律规定,企业为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是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动者若以此为由解除与企业间的劳动关系,企业依法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企业可以考虑通过以下方式来处理与劳动者间就支付工资的问题:

 

1、与工会或职代会或劳动者大会协商推迟工资发放,但即使工会或职代会或劳动者大会同意推迟也不能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2、与劳动者协商发放部分工资,剩余工资待企业资金周转正常后支付;

3、与劳动者协商减少工作量、降低工资标准。

 

 

    4、Q:因疫情导致企业无法开工的,企业如何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A: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通知,企业因疫情导致停工停产的,自停工停产之日起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还是需要按照劳动者的原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则视劳动者是否提供劳动来决定如何支付工资:(1)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5、Q:劳动者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是工伤吗?

   A: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他岗位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执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根据2020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公布的2019年全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359元,则意味着现在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847180元,而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企业承担。

 

  6、Q:劳动者因疫情不能按时返回复工该怎么处理?

A:(1)、劳动者结束隔离措施之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应当按照病假支付待遇;无病假证明的,劳动者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请事假、病假、年休假,或协商待岗、劳动关系中止等。

2、劳动者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不能按旷工处理。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被隔离、交通限制的证明文件。比如,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书面资料,政府发布的限行通知等。

(3)、劳动者以担心传染病为由,拒绝按时返回复工的,建议给予劳动者心理安抚、疏导,消除恐慌心理,有条件的可以安排劳动者在家办公;亦可引导劳动者履行请假手续或主动辞职。

 

7、Q:劳动者被采取了隔离措施的,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A: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之规定,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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