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项措施具体包括:
及时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要求,于2020年3月6日前,由旅行社提出申请,对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已交纳保证金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
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有关疫情防控税收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和旅游企业实行延期办税等措施。
落实《龙岩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岩委办〔2020〕4号)有关疫情防控措施,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且符合防控措施扶持条件的我市文化和旅游企业给予一定贷款贴息以及信贷、延缴社会保险费用、减免企业租金等方面的支持。
对符合《龙岩市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六条政策措施》(龙政综〔2019〕48号)和《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十五条政策措施(修订)》(龙政综〔2019〕21号)奖补条件的文化旅游企业,优化申报流程,2020年4月底前完成2019年度奖补资金拨付。
在《龙岩市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六条政策措施》基础上,对龙岩本地旅行社2020年4月至9月期间,组织旅游团队在本市域内住宿1晚以上(含1晚)并游览不少于2个3A级以上旅游景区,游客数累计达20000人次(含20000人次)以上的,给予每家旅行社一次性奖励10万元;游客数累计达22000人次(含22000人次)以上的,给予每家旅行社一次性奖励20万元;游客数累计达25000人次(含25000人次)以上的,给予每家旅行社一次性奖励30万元。
支持旅游景区在疫情解除之后开展各种形式的客源市场营销推广活动,坚持“走出去、引进来”,稳固和开拓客源市场。对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在2020年4月至9月期间于本地举办的营销推广活动,经市文化和旅游局批准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每场营销活动给予5万元资金补助,每家景区奖补资金累计不超过20万元。
在《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十五条政策措施(修订)》奖励的基础上,对纳入限额以上企业管理,2020年4月至9月期间营业收入达1500万元、25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旅游星级饭店,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
支持各县(市、区)在疫情解除后按规定举办各类文化和旅游节庆活动,刺激文化和旅游消费,提振市场信心。支持各地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吸引境内外游客。通过网络课程及线下等形式对全市导游员、讲解员、旅游企业管理人员、民宿业主、乡村旅游点经营者等开展免费培训。鼓励各县(市、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文艺演出、非遗项目进景区。针对疫情期间产生的合同纠纷问题,为文化和旅游企业提供法律咨询,防范和化解文化和旅游企业运营中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