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在标准化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标准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8〕6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市监人函〔2019〕16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是由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设立,并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奖项。
第三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分为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每2年评选1次。
第四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一般不评选副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的个人和集体,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评选处级或相当于处级干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表彰总数的20%。
第五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坚持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负责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的组织工作,并设立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及监督委员会。
第七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领导小组由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领导及有关司局等方面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相关制度;
(二)审议评审结果;
(三)研究解决评选表彰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承担评选活动的具体组织协调,研究提出评选表彰工作方案、规则等相关政策制度建议,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
第八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由中国标准化专家委员会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
(二)向领导小组报告评审情况;
(三)提出完善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的意见建议。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推荐材料的接收、形式审查、异议处理、评审系统维护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第九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监督委员会由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及有关单位纪检监察等方面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二)向领导小组报告监督工作;
(三)对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表彰工作提出建议。
第三章 表彰范围和评审标准
(一)现行有效且实施2年以上(含2年,下同)的国家标准(含系列标准,下同);
(二)现行有效且实施2年以上的国家军用标准;
(三)现行有效,在标准委完成备案且实施2年以上的行业标准;
(四)现行有效,在标准委完成备案且实施2年以上的地方标准;
(五)现行有效,且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并实施2年以上的团体标准;
(六)现行有效,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并实施2年以上,且列入企业标准“领跑者”目录清单的企业标准;
(七)由我国牵头制定,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三大国际标准组织发布2年以上、现行有效的国际标准。
第十一条 组织奖的表彰对象是: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等组织机构;
(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标准化工作组(SWG)和产业技术联盟;
(三)全国军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四)ISO、IEC、ITU技术机构的秘书处承担单位或国内技术对口单位。
第十二条 个人奖的表彰对象是从事标准化工作,为我国标准化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三条 标准项目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各等级奖项评审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创新性突出,聚焦原始创新技术和集成创新技术或重大瓶颈问题,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利益有重大作用;
(二)二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明显,聚焦关键共性技术,标准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利益有很大作用;
(三)三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创新性比较明显,聚焦具体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标准实施后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利益有较大作用。
第十四条 组织奖不分等级。申报组织奖的单位,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遵守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组织机构的工作规划、计划,在国际国内标准化工作中贡献突出,有效促进相关行业、领域的发展;
(二)科学运用标准化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取得创新性成果;
(三)注重标准化人才培养,具有一支结构合理、稳步发展的标准化人才队伍;
(四)在标准化科研、标准化教育、标准制修订、标准推广实施和国际标准化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取得重要创新性成果,贡献突出。
第十五条 个人奖设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和优秀青年奖。申报个人奖的人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政治坚定。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化规章制度;
(二)作风过硬。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清正廉洁;
(三)业绩显著。热爱标准化事业,有较强的专业素养,求实奉献,勇于创新,具有较高威信或影响力,取得公认的业绩。
第十六条 终身成就奖候选人应当在标准化理论研究、标准研制、标准推广实施、国际标准化或标准化综合管理、国际标准组织治理方面取得系统性、创造性的成就,为推动标准化事业创新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第十七条 突出贡献奖候选人应当在标准化理论研究、标准研制、标准推广实施、国际标准化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十八条 优秀青年奖候选人应当在标准化研究与应用方面作出创新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并具有突出的发展潜力,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十九条 参评组织奖的单位,近5年应当未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事故,未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参评个人奖的个人,近5年应当无违法违纪行为,未担任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有关集体和个人因涉嫌违法违纪等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司法审查的,应当暂停实施表彰。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制定发布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指南。推荐单位按照指南组织有关方面申报各奖项。
第二十二条 标准项目奖推荐单位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验收、正式成立的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标准委直接管理的TC以及市场监管总局直属挂靠单位。
组织奖和个人奖推荐单位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总局直属挂靠单位。
标准委直接管理的TC参评组织奖的,可由其所在领域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总局直属挂靠单位推荐。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申报奖项信息后,将申报材料报推荐单位审查。推荐单位应当根据择优遴选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标准项目、组织和个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各奖项推荐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四条 军队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候选国家军用标准项目奖、候选军队组织奖和个人奖的推荐工作。
第二十五条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标准项目,由第一起草单位负责组织申报。被推荐的标准项目奖候选单位、候选人应当与标准文本或相关证明材料所列主要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一致。
第二十六条 已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标准项目,不得再次参评标准项目奖。
已获得组织奖的组织机构,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再次参评组织奖。
已获得终身成就奖和优秀青年奖的人员,不得再次参评同一奖项;已获得突出贡献奖的人员,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再次参评突出贡献奖。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通过形式审查的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及个人奖候选名单及相关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公示后要求退出评审的,推荐单位应当以书面方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批准退出评审的,再次参评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须隔两年以上。
第三十条 军用涉密标准项目的推荐及受理,应当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 评 审
第三十二条 根据推荐和受理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标准项目奖专业评审组及组织奖和个人奖评审组成员名单。
第三十三条 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符合要求的推荐材料,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相应评审组进行初评,提出各等级标准项目奖和组织奖、个人奖推荐名单。
候选国家军用标准项目奖、候选军队组织奖和个人奖的初评由军队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结果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通过初评的组织奖和个人奖候选者进行现场评审,深入考察候选组织和个人的业绩、影响力等,并对申报材料中有疑义的重要信息进行复核。
第三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通过初评的候选标准项目奖、组织奖、个人奖候选者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形成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评审委员会建议名单。
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推荐单位负责对推荐的组织和个人征求同级公安部门意见,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应当征求同级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推荐单位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评审专家应当在相应奖项评审中回避:
(一)与纳入评选的标准项目的起草人或起草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
(二)与组织奖和个人奖申报单位、个人属于同一法人单位;
(三)与组织奖和个人奖推荐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
(四)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评审委员会建议名单及评审委员会专家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密国家军用标准项目,由军队标准化主管部门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方式;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四十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符合规定的异议,应当予以受理。
第四十一条 涉及推荐材料真实性及参评标准项目创新性、贡献大小等的异议,推荐单位应当协助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涉及参评标准项目起草单位和起草人排序的异议,由推荐单位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第四十二条 涉及参评国家军用标准项目、军队组织和个人的异议,由军队标准化主管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十三条 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
第四十四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参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四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领导小组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四十六条 异议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且公示结果维持不变的,相关候选奖项可以进入当届评选下一环节;自异议受理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且公示结果维持不变的,相关候选奖项可以参加下一届评选;自异议受理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且公示结果维持不变的,相关候选奖项需重新推荐。
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
第四十七条 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评审委员会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市场监管总局党组审定。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发布表彰决定,并颁发获奖证书。
第四十八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授奖数量、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限定数额。
每届标准项目奖授奖限额为一等奖10个、二等奖20个、三等奖30个。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组织奖授奖限额为5个。
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和优秀青年奖限额分别为1个、4个和3个。
第八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方面收到举报或者投诉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对表彰工作的举报,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在表彰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建立信誉档案,并作为确定评审委员会委员和评审组成员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二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须签订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专家承诺书,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不履行承诺的,由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资格等处理,必要时,将查实的不当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五十三条 参加评审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工作人员纪律守则。对违反纪律守则的,由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将查实的不当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五十四条 参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的,取消其当届和下一届参评资格。同时,将其行为通报所属主管部门或单位。
表彰获得者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应当撤销表彰。存在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表彰,严重违反表彰程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表彰等情形的,应当撤销表彰,取消其当届往后连续3届的参评资格。同时,将其行为通报所属主管部门或单位。
表彰获得者应当珍视并保持荣誉,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自觉维护声誉。
任何人不得出售、出租奖杯、奖牌及证书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五十五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视其严重程度,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将查实的不当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五十六条 撤销表彰,一般由原申报单位按程序报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同意可不予公布。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必要时可由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直接作出撤销表彰的决定。
对被撤销表彰的个人和集体,应当注销和收回其奖杯、奖牌及证书,撤销其因获得表彰而享有的相应待遇,对个人表彰的撤销决定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撤销表彰的决定抄送人事司。
第五十七条 监督委员会对评审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视情况建议有关方面予以纠正或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国家军用标准项目奖、军队组织奖和个人奖的推荐和评审办法由军队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8月29日原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发布的《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