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疫情促进商业消费增长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关于应对疫情促进商业消费增长的措施》已经市十五届政府2020年第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5日
关于应对疫情促进商业消费增长的措施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对我市商业消费造成的不利影响,促进我市2020年上半年消费增长,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传统商贸服务业零售企业自营网站或在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交易,促进传统商贸服务业零售企业开展“互联网+”业务。对2020年上半年单季网络交易额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传统商贸服务业零售企业,按季度分别给予各档一次性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1)销售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2)农产品销售额达到300 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以上;(3)在线教育、文化、娱乐休闲等非实物商品销售额达3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以上。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文旅局、市财政局
二、引导限上餐饮企业调整经营策略和模式,支持餐饮企业与互联网订餐平台加强合作,开展线上订餐、线下自提和无接触配送服务。对依托第三方平台或自营网站,2020年上半年单季网络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按季度给予网络销售额2%的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本地末端配送企业(含直营配送的电商企业)服务本地电商平台(网店、自营APP)。2020年1-6月,对服务本地电商平台(网店、自营APP)的日均网上订单数单季达到1万、3万、5万以上的,按季度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局、市财政局
四、对2020年1-6月“社零”总额实现同比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单季“社零”总额同比每增长3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每季度同一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
五、其他事项
一至二条奖励措施就高不重复享受;本扶持政策可与我市已出台的其他奖励政策重复享受;在我市注册及纳税的企业按季申报奖励;具体由市商务局负责实施;资金由市、县两级按财政体制分担。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由市商务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