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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重点培育三类人才!遴选和支持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20/03/19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Chen   浏览: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近日印发《福建省特级后备人才遴选和支持办法(试行)》《福建省“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遴选和支持办法(试行)》《福建省“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人才遴选和支持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要求各地党委、党工委和各单位党组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福建省特级后备人才遴选和支持办法(试行)

培育对象可获得500万元资金支持

办法提出,从2020年到2024年,遴选30名左右特级后备人才进行重点培育。培育周期一般为5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0年。2020年,遴选首批10名左右优秀人才作为培育对象;2021年到2024年,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补充若干名培育对象,总量保持在30名左右。

特级后备人才培育对象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受聘于省内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闽单位、部属院校)工作满1年,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具有全国领先、国际一流的学术水平,被用人单位列为重点培养对象。

此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简称院士)有效候选人;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第一完成人,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中心学术带头人或技术负责人;全国性学术团体及其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获得3名(含)以上同一学术领域院士书面推荐的人员;50周岁(含)以下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等计划(项目)支持,或获得“长江学者”、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荣誉称号之一。

培育对象所在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比较健全,重视人才培养工作,为培育对象配备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科研团队;具有良好的科研氛围,培育对象所在学科基础较好、科研成果较为突出、在国内有较重要的地位;具备支持培育对象开展高水平科研工作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和科研条件;为培育对象制定个性化和制度化相结合的培养方案和政策支持,能够提供适当配套经费。

培育期内,培育对象在享受高层次人才相应待遇基础上,每位可获得500万元资金支持(拨付至用人单位)。其中,10%由单位转拨付给个人,用于改善生活条件(视同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90%用于科研和工作。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将培育对象列入党委、政府联系服务专家范围;支持培育对象及其团队成员出国进修、参加国内外重大学术研究和技术交流活动、举办学术会议、开展专家咨询论证,推荐培育对象担任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科研课题的主要负责人及全国性学术团体负责人。所在用人单位为培育对象配备至少3名以上的技术骨干,落实配套经费支持,在团队人员编制、研究生招生指标、职称职数、津贴发放等方面给予单列。

     福建省特级后备人才遴选和支持工作由省科协负责具体实施。

 

二、福建省“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遴选和支持办法(试行)

 

5年培养250名青年高层次人才

办法提出,从2020年至2024年,每年遴选50名左右的青年拔尖人才给予重点培养支持,每批次培养周期为5年,累计培养5批共250名左右。通过重点扶持和跟踪培养,打造一支学历层次高、专业潜力强、创新活力足、成长空间大的青年高层次人才队伍,并获得国家级人才(科技)项目支持。


    申报对象应为已经获得福建省省级(含省直各部门)、市级人才计划(项目)支持的人才,并具备以下条件: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成就在省内青年中处于领先水平,有望经过培养获得国家级人才(科技)项目支持;年龄在40周岁(含40周岁)以下,全职在闽工作满1年,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外籍人才、海外人才为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在省内创领办企业,并担任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裁、合伙人或技术总负责人之一,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占创业投资30%以上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30%以上,企业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同时,须已经用人单位列入重点培养,并经以下方式之一推荐: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研究推荐;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推荐;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研究推荐;重点用人单位研究推荐;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博士以上学位,且经3名及以上福建省高层次人才(特级人才或A类人才)实名推荐。

省“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遴选和支持计划与省“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人才遴选和支持计划不得重复入选。

 

    培养期内,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对象在享受高层次人才相应待遇基础上,每位可享200万元资金支持(拨付至用人单位)。其中,10%由单位转拨付给个人,用于改善生活条件(视同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90%用于科研和工作。培养对象若在培养期内入选国家级人才(科技)项目,可一次性将支持资金剩余部分的50%(合计最高不超过60万元)用于奖励个人。

 

     福建省“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遴选和支持工作由省人社厅负责具体实施。

 

三、福建省“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人才遴选和支持办法(试行)

 

打造一批产业型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团队)

  办法提出,从2020年实施至2024年,每年遴选20名左右优秀创业、创新人才给予重点培养支持,每批次支持期5年。通过重点支持和跟踪培养,打造一批产业型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团队)。


    申报对象不限国籍,应为已经获得福建省省级(含省直各部门)、市级人才计划(项目)支持的人才。

 

    申报福建省“创业之星”的须符合下列条件: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创办人,担任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裁或技术总负责人之一,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30%以上;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具备较强的团队组织能力;所带领的创新创业团队包含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固定成员不少于10名;所创办的企业在福建省内注册3年以上,依法经营,无不良记录,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纳税记录和行业竞争力,原则上应已完成一轮以上融资。创办5年以上的企业,近2年累计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累计研发投入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所创办企业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的产品技术先进或服务模式创新,已有产品投放市场且有较强竞争力和较大市场份额;企业具有良好的预期成长性,能够引领省内某个领域快速发展。

 

    申报福建省“创新之星”的须符合下列条件:受聘于省内企业(含在闽央企)工作满1年,并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每年在闽工作时间不低于9个月的劳动合同;年龄50周岁以下,原则上应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在科技前沿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取得高水平创新成果,近5年内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奖排名前5、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排名前3);具备较强的团队组织能力,担任企业技术或研发团队负责人,所带领的创新团队拥有5名以上相对固定的团队成员,且具有较大创新发展潜力;研究开发的项目未来成长性良好。

 

    入选者在享受高层次人才相应待遇基础上,每人可享200万元资金支持(拨付至用人单位)。其中,10%由单位转拨付给个人,用于改善生活条件(视同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90%用于人才在企业内进行技术研发、管理提升等。

 

福建省“创业之星”“创新之星”遴选和支持工作由省科技厅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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