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福建电机电器网 >> 行业资讯 >> 省内 >> 正文

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评审的因素

发布时间:2020/08/21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Guo   浏览:

近年以来,各地加大对高新技术扶持力度,因高企审核涉及到税收问题,要求高度和细致程度也是越来越严格,为提高高新技术企业通过率,总结了近年来高新企业未通过的因素主要是:

 

01

研发项目的立项报告千篇一律,研发内容太简单,技术水平层次太低,材料缺乏专业性,胡编乱造,生搬硬套。

 

针对每个研发项目描述出各自的先进性及创新性,各研发阶段规划、人员安排及财务预算,不能完全套模板,否则会造成内容雷同,技术落后等问题,从而影响评分。其中需重点描述项目创新性、新颖性及先进性,并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该技术的先进程度,如权威机构证明、查新报告、获得相关奖项的证明等。

 

02

知识产权对主要产品的核心支持作用不够。

 

针对公司的研发项目、知识产权重新整合、匹配,PS高新产品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要与所获得的知识产权相对应。

 

03

高新技术领域选择错误。

 

高新技术领域的选择一定要由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针对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研发项目、高新技术产品选择最匹配自己企业的高新技术领域,不能由非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自己的理解随便选择。

 

04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差。

 

高新重点关注科技成果转化,不仅要求年平均转化5项以上,还需要将企业的科技成果进行描述,要描述出技术成果是什么,怎么转化的,应用在哪个产品中,应用的效果如何,是否产生收益,并且做到一一对应,很多企业在此处吃了亏,且不说数量,首先知识产权跟项目和产品严重不匹配,明明成果与产品不相关硬要扯上关系,这就很难过关了。所以需要针对公司的研发项目重新进行归集,充分考虑研发项目与高新领域的关系以及研发项目和知识产权的关联性。  

 

05

研发组织管理水平差。

 

近年来高新申报,已经不是到高校找个领导弄个产学研合作协议盖个章,然后通过网络下载一大堆看起来高端大气上档次的研发管理制度就行了的。现在高新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不仅会看你有没有研发管理制度,还会看你实际有没有运行这些研发管理制度。所以我们在准备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相关资料时,还需准备相应的研发机构制度、场地及设备的照片、发票,研发费用明细账,产学研协议发票,创新创业平台制度、交流记录,研发人员激励奖励的文件及领款签字、银行流水等,以及人才引进、培训等一系列制度运行证明材料。   

 

06

财务数据不一致。

 

需尽量保证统计一套表、火炬统计报表、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年度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专审报告等财务数据的一致性,否则将会被认为企业不诚信,甚至导致认定不通过。数据不一致,但有合理理由的,需要写明不一致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   

 

07

没有提前进行策划。

 

该原因是导致企业高新认定不通过的最重要原因,总是临时抱佛脚,对于资质一般的企业就很难通过了。正确的做法是,提前一至两年进行知识产权的筹划、财务的规划、研发项目的规划等,确保认定通过。   

 

08

其它问题。

 

(1)仅阐述专利技术原理,未对该技术与同类、同行业比较,也未对效果作用进行说明,这是体现不出核心技术先进性的。

(2)产品挖掘不到位,对研发项目与产品的技术说明和证明材料的整合与挖掘不到位,在申报过程中出现对产品描述不清,技术性不强,佐证材料五花八门的情况。

(3)企业人员资质弱,科研人员比例不达标、研发人员不满足183天、人员花名册的结构不合理、研发机构名称与管理水平中的文件存在矛盾、研发费用中的研发人员工资与人员花名册中的人员数量存在矛盾等,都是需要下大功夫整理和调整的。

(4)部分申报企业资料上传不清晰、次序混乱、重要信息模糊。

(5)材料编写缺经验,例如,申报人员不了解最新政策,不能做到整理材料有的放矢;不具备撰写任何技术资料的能力,不能通过图文并茂的形式充分展示出企业的技术创新性;资料审核和上传不严格,漏洞百出等。

(6)领导不重视,高新认定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跨部门通力合作,单靠某一个部门的努力是没用的。所以最高领导者必须重视起来,亲自主持召开动员会。只有这样,各部门的沟通协调才会顺畅,否则很难获得通过。

 

【双创政策】重磅解读!工信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双创政策】重磅解读!工信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福建 : 关于新一轮第一批重点“小巨人”企业实施期初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的公示 福建 : 关于新一轮第一批重点“小巨人”企业实施期初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的公示
福建省电机电器行业协会主办 @版权所有 2010-2013
电话:0591-63216616 15715901366 E-mail:fmeeia@qq.com 传真:0591-62712886
闽ICP备10206323号